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举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系列培训班
2022年6月28-29日,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提升屠宰行业监管能力,提高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树立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进而全面提升屠宰行业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在线举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系列培训活动,包括全国屠宰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班、全国畜禽屠宰标准宣贯及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师资培训班和2022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培训班。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副主任冯忠泽出席并致辞。本次系列培训邀请了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爱彩彩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以及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和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有关专家,围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畜禽屠宰标准体系与实施、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和布鲁氏菌病屠宰检疫、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荧光PCR检测技术,以及畜禽产品中激素、水分、兽药残留、微生物、违法添加类物质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等进行讲解。全国各省、市、县屠宰行业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机构、行业协会和屠宰企业等有关人员共计13.1万人次观看了在线培训。
2022-07-01
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1年以来,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湖南省长沙市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2021年9月,湖南省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督办函,长沙市某种业公司涉嫌在绥宁县境内非法利用湖南省浏阳市某公司授权品种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为父本生产水稻种子。经绥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抽样送检,认定长沙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与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属于同一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在绥宁县境内生产该水稻种子421亩,总计3.3万公斤,货值金额62.7万元。经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调解,当事人和品种权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品种权人出具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188.1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河南省濮阳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1年6月,河南省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河北省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濮阳市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抽样送检,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冀玉228”玉米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40.26万袋,销售金额496.65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三、湖北省随州市某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案2021年1月,湖北省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四川省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随州市曾都区某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农药。2021年2月,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曾都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该食用菌消毒剂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在多家网络经营平台上共注册6家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农药,至案发时已销售44个品种共922件,销售金额9.37万元。同时查明,该食用菌消毒剂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某商贸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的农药依法应当按假农药处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四、山东省临沂市某公司跨省销售假农药案2021年11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当地某农资经营户举报,某网店销售的“草铵膦”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抽样送检,该农药草铵膦成分为零,且含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为假农药。因涉案网店注册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启动了跨区域农资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商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江苏省连云港市销售涉案农药产品3569件,销售金额35.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农药4000余瓶。五、江苏省灌云县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2021年6月,江苏省灌云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移交的灌云县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饲料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至案发时已生产饲料用动物油7.59吨、动物油渣23.14吨,销售金额16.95万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5万元,并处罚款101.73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广东省广州市严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2021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接大龙街道办通报,严某涉嫌无证生产兽药。番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严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5种共169袋兽药产品、4台兽药生产设备及相关兽药原料、标签、包装袋若干,且严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已无证生产经营上述兽药两个批次以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兽药,作出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兽药及相关设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钟某某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苍梧县沙头镇思艾村有人涉嫌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调查,发现钟某某等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已有较长时间,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查明该案共涉及1个生猪屠宰窝点、2个分销点、10余个线下销售点。2021年9月底,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了以钟某某为首的18名犯罪嫌疑人,全案涉案金额51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钟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八、浙江省台州市陈某等人跨省违法调运生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1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台州市路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上报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线索。经立案查明,陈某等人自2020年11月起,从江苏省如东县违法调运生猪至浙江省台州市进行私宰和销售,且数量特别巨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2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及路桥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公安机关捣毁该犯罪团伙4个非法生猪屠宰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案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已依法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九、江西省进贤县胡某某等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2021年10月,江西省进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鄱阳湖三阳集水域开展长江禁捕检查巡查时发现,胡某某等人在禁捕水域内使用电鱼器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扣渔船2艘、电鱼设备1套。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捕水域内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1400余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十、浙江省遂昌县钟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2021年5月,浙江省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接该县妙高街道办事处通报,某村村民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钟某某系妙高街道某村农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原宅基地位置拆除旧宅建设新宅,批准面积115㎡,但当事人擅自扩大住宅的占地面积,至案发时,已建成住宅实际占地面积201.77㎡,超出审批面积86.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遂昌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4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宅。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超面积部分的建筑。
2022-07-01
5省发布2022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山东省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http://xm.shandong.gov.cn/art/2022/6/27/art_101469_10306576.html广东省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956054.html海南省2022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6/t20220624_3217589.html贵州省2022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防疫须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206/t20220627_75296854.html江西省致参加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生的一封信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2/6/27/art_27781_4009333.html
2022-06-29
兽药十年“放管服” 产值质量十连增
兽药是养殖业必不可少的投入品,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国家对兽药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批与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守安全底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科学监管,推动实现兽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兽药产值质量双丰收、十连增。——兽药产值从2012年的400亿元,提高到2017年的520亿元、2020年的680亿元,2021年迈过700亿元大关。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生产企业77家,占比从2012年的2.8%提升至4.7%。——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从2012年的92.8%,提高到2014年的94.8%、2018年的97.4%,近两年稳定保持在98%左右。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更是保持100%。——兽药创新硕果累累,10年来共批准新兽药643个,属我国原创的一类化学药品2个,填补自主创新空白。多个国际领先水平的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疫苗批准上市,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有力支撑。兽药产业稳稳地支撑着每年近9000万吨肉、3400万吨蛋、3600万吨奶、7000万吨水产品的供给安全,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的企业产值从2012年的6.6亿元达到现在的22亿元,作为兽药人,我感到非常自豪。这离不开农业农村部的政策帮扶、优质服务和严格监管。”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守军感慨道。这10年,兽药企业壮大了、兽药质量提高了、动物疫病防住了、食品安全有保障了、产业素质提升了。如此来之不易的成绩,都得益于兽药产业的“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用真金白银的政策激发产业发展活力“简政放权要‘主动割肉’,对产业、企业来说,好的政策才是真金白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陈光华说。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放管服”改革,原农业部迅速推进兽药领域改革。先后取消了“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认定”“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使用审批”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洁净区检测机构资质确认,下放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兽药企业的“身份证”,企业符合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以及兽药产业政策后,方可取得生产许可,投入生产。批准生产的时间早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很大。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企业尽早投产,2015年原农业部主动提出下放该项许可,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省去了企业往返奔波时间和全国排队审查的等候时间。“以前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需指定专人往返北京和新疆多次,吃住行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部里下放到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办理,非常便民、省钱省事。下放后办理时间能节约至少3个月,这就能多出近2个亿的产值啊。”新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毅平对此深有感触。为促进新兽药研发,基于风险管理原则,2019年农业农村部取消了中药、化药等两类产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将审批调整为备案,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审批改备案,减少了资料还节约环保。关键是从新产品研发到拿到批文上市的时间缩短了,大大提高了我们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监侯晓礁说。此外,2017年4月1日起国家还取消了兽药注册登记、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进出口兽药检验、兽药委托检验等收费项目,所有兽药审批“零收费”,平均每年为企业减少费用近5000万元。优化服务,用科学高效的举措提振企业发展信心4月28日,广西丽诚东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室内一片欢呼,他们刚刚以远程视频检查的方式,通过了兽药GMP检查验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兽药生产企业无法像往常一样接受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而这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进而面临停产停业的风险。企业生产拖不得、缓不得,主管部门又无法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标准不能降、政策不能改。面对两难局面,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布兽药GMP远程视频验收要求和技术指南,给地方部门和企业吃上“定心丸”。既克服了疫情影响、又保证了审查质量、还确保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档。“视频检查验收要求很严格,在特殊时期能够保障企业及时完成验收,一点不耽误生产,即使工作量比现场检查成倍提升,我觉得都不是事儿。打心眼儿感谢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这些贴心的好措施!”丽诚东公司董事长王伟峰感慨地说。兽药GMP远程视频检查验收仅是农业农村部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众多举措中的一个缩影。在“放管服”改革中,兽药领域坚持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的“三减一优”工作原则,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和标签说明书审批事项”为试点,第一个实现从申请到结果公开的全流程电子化。申请人不再提交任何纸质材料,申报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文号批件快递寄送,真正做到了“一次不用跑,批件上门来”,审批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办理时间同比压缩一半以上。2021年全年共办结3.2万件,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办结,没有一件超时、一起投诉,服务满意度100%。“这是大数据发挥的作用。在文号核发系统的运行完善过程中,我们根据以往批准文号审批情况,筛选出308个高频退回的品种,备注常发易错原因,建立‘常见错误库’,让申请人少犯错;对2600多个品种数据进行整理,标记出所需生产条件和注意事项,建立‘审查参考库’,显著提高了审批工作效率。”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所长李明介绍。这些年,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兽药审批流程,提高兽药审批效率的案例还有很多。2021年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基础,建立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系统,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并首次在批件中使用“电子证照”,实现电子通关,告别了凭纸质批件通关的时代,货物通关效率显著提升。“现在进口兽药产品到口岸后,直接在网上填报,不用来回取送材料,农业农村和海关部门在网上联动,最快半天就能完成整个审批流程,省时省力,真的太方便了。”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兽药贸易经理齐岩告诉记者。利用信息大数据“跑腿”的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创新建立了很多优化服务的制度机制,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附条件批准”的容错机制、新兽药注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串联改并联”的协调机制、审查部门与企业定期沟通机制、“兽药注册咨询日”等等,切实提高服务“温度”。特别是2020年以来,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了两个通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近期,为进一步促进兽药行业稳生产稳经济,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的通知》,再出简化流程、免除检验、压减时限等优化服务新措施,用不断加大的“放管服”改革力度,提振企业稳住生产经营活动的信心决心。放管结合,用真刀真枪的监管维护行业公平正义兽药行业虽小,但也涉及近1800家生产企业、5万余家经营企业和众多科研院所等研发主体,以及若干国外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近50万人。在大胆“放”的同时,也要用心“管”。针对取消、下放事项,农业农村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事后监管措施,率先在兽药领域开展了下放事项的事后抽查,确保管出公平、管出质量。审批实现了信息化,监管也要信息化,这样才能做到信息公开及时且全面。2014年,原农业部建成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系统,实现兽药监管信息化。同时,打通了审批和监管两大系统,实现系统间信息自动对接、互联互通。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涵盖兽药注册、生产许可、监督抽检等12个兽药管理数据库,一个平台提供了兽药行业用户所需的全部基础信息,信息全部对公众免费开放查询。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系统,让每瓶兽药具有了“身份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程实现可追溯。“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批准情况、卖到哪里去了、有没有不合格的,通过农业农村部的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和追溯系统可‘一网打尽’。企业、公众和监管部门获取的信息完全对等,真正实现了全民监督、社会共治。”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医药监督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感慨道。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兽药追溯系统成为农资领域信息化监管云平台的“第一朵云”,不仅提高了基层监督执法效率,也对生产经营企业形成了有力威慑,让假劣兽药无处遁形。对于兽药产品真伪查询,养殖者只要点击手机上的“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描兽药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溯源查询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就可去伪存真。同时,农业农村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兽药质量风险,实行“检打联动”制度,每年初制定发布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以面上风险监测结果为基础,实施跟踪抽检、飞行检查,找准问题源头,实现定向打击,做到一地抽检、全域清查、全国通报,维护公平市场秩序。2021年,共监督抽检兽药产品10593批次,抽检合格率98%。巩固“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实施优质服务、推进强力监管的背后,都离不开持续完善的制度体系。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建立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构建了覆盖兽药研发(兽药GLP、GCP)、生产(兽药GMP)、经营(兽药GSP)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以《中国兽药典》为主体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些制度标准体系保证了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特别是新版兽药GMP的实施,推动我国兽药生产向智能制造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生产条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好兽药,中国造”正在加快形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表示,全国畜牧兽医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多措并举、开拓创新,坚定不移走好兽药“放管服”改革之路,推进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
2022-06-27
中南区召开分区防控工作视频研讨会
6月20日,中南区分区防控指导组与中南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视频研讨会。交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进展,研究讨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等制度方案,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中南区分区防控指导组组长、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冯忠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今年是“十四五”的关键之年,中南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牢牢把握工作目标和方向,持续做好调运监管制度化、指定通道规范化、全程追溯信息化、产业升级规模化,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进一步建立完善分区防控体制机制。会议强调,中南区分区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要坚持服务产业发展,多措并举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生猪调运监管措施,规范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继续开展区域非洲猪瘟风险监测,进一步梳理明确区域分区防控重点病种,完善“牧运通”系统功能,做好培训推广。中南区指导组全体成员、中南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处室同志约20人参加会议。
2022-06-24
农业农村部召开常务会议 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李克强总理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6月23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李克强总理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会议指出,李克强总理到河北考察夏收,宣布全国小麦比去年增产,丰收已成定局,并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汇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夏粮丰收对稳经济大盘稳物价的基础支撑作用。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扎扎实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全力以赴夺取全年粮食丰收。会议强调,要紧盯不放抓好夏收扫尾,指导新疆、甘肃等地安排好夏收春小麦收获,帮助农民做好粮食晾晒烘干,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夏粮收储,把好不容易夺取的丰收、增加的产量全部拿到手。要认真总结提炼大灾之年再夺夏粮丰收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抓粮食生产的机制打法。切实抓好夏种夏管,督促指导南方地区抓住早稻产量形成的关键生育期搞好肥水调控,努力增穗数、提粒重,黄淮海地区抗旱抢墒造墒播种,双季稻区搞好“双抢”,中稻区增加再生稻面积,确保秋粮面积只增不减。加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服务,谋划落实冬油菜扩种任务。抓实抓细农业防灾减灾各项工作,做到见势早、行动快。加力推进南方省份粮食生产,推动各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机械化发展、品种攻关等,挖掘增产潜力,逐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和自给水平。从政策保本和经营增效两方面继续细化实化相关政策举措,加快建立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方案》,强调要把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作为稳定生猪生产的关键措施,从严从实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好支持生猪生产的金融、环保、用地等政策,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结合考核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确保长期持续发挥作用。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2-06-24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保障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2年7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电子邮箱:tuzaibiaozhun@163.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1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屠宰标准处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6月23日附件下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0620.docx
2022-06-23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继续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继续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听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汇报 进一步部署确保全年粮食丰收的举措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决定完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措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继续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听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汇报,进一步部署确保全年粮食丰收的举措;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决定完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措施。会议指出,前段时间南方多地持续强降雨,有关方面及时应对,努力降低灾害损失。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极端天气偏多,近期主雨带呈阶梯状北抬。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强化责任,完善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继续做好防汛救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紧盯重点流域,科学调度防洪工程,加强巡查防守和应急处置,保障大江大河、大型水库安全度汛。二是抓实北方地区防汛备汛,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等准备。三是抓好人员转移避险,细化应急预案,一有险情场所该关停的关停、人员该转移的转移。四是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修复水毁设施。五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及时下拨资金和物资。同时统筹做好防汛和抗旱。会议指出,面对当前复杂严峻、通胀严重的国际环境,必须着力办好自己的事。稳物价对稳经济大盘至关重要,粮食稳产增产是稳物价、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举措,也有利于世界粮食市场稳定。各有关方面狠抓粮食生产,今年夏粮小麦增产丰收已成定局、质量好于常年,杂粮杂豆产量略增,油菜籽产量明显增加,玉米等夏播已近八成,早稻和秋粮长势良好。夏粮丰收和秋粮基础好来之不易,为全年粮食稳产提供了坚实支撑。要继续压实责任,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一要抓好夏粮收储,鼓励多元市场主体收购,保质保量入库。二要不误农时落实夏播面积,抓好玉米扫尾播种,稳住双季晚稻,落实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三要做好秋粮田间管理,防范洪涝、夏伏旱、病虫等灾害。同时抓好猪肉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会议指出,消费是经济的主拉动力,是当前推动经济运行回归正轨的重要发力点,促消费政策能出尽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一是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车的迁入限制,10月1日起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车辆购置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等,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年底到期后延期问题。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三是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支持停车场等建设。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会议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促进科研、培育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深化改革,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交叉科学等投入,强化青年人才支持,发挥基金引导作用、用好加计扣除政策吸引企业协同研究。深化国际科研合作。
2022-06-23
三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是为了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实施的。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滥食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进一步明确。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使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的界限进一步清晰。基于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三部门决定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三部门要求,《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停止执行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2-06-22
WOAH法典和手册修订情况评议会召开
2022年6月1日至6月2日,爱彩彩票以视频方式召开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手册修订情况研讨会,组织行业专家对24项拟修订的动物卫生国际标准和文件进行了评议。WOAH本年度拟修订屠宰动物福利、马病(马传染性子宫炎、马流感、马焦虫病)和人兽共患病(裂谷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狂犬病)相关国际标准,新增环境中水生动物疫病的DNA检测方法,将现有的泰勒虫病标准拆分成牛、羊泰勒虫病两个标准。对此,与会专家深入分析了相关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我国动物卫生工作的影响,提出了评议意见。会议由动物卫生标准法规研究室主任滕翔雁主持,来自18家单位的21名专家参会。
2022-06-13
2022年全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知识培训班成功举办
6月7日,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采取线上直播方式举办了2022年全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知识培训班。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李清为培训班授课,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相关负责人做开班讲话。专家授课本次培训邀请了权威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改情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以及水生动物疑似疫病的判断等知识。培训班上,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制作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教学片首次与大家见面。该教学片通过鲜活生动的表现方式介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意义、有关概念、规定和检疫流程等,对有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学员在地方分会场或自行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接受培训本次培训得到了全国各地相关机构的积极响应,各地根据需求设立省级、地市级、县级分会场,有组织地集中接受线上培训。也有学员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自行参加培训。据统计,来自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约10万余人次接受了培训。培训结束后,近万名学员参加并通过了线上考试,将取得本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培训为各地任命渔业官方兽医提供参考,也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顺利实施提供了人才支撑。培训期间,学员在留言区交流热烈,纷纷表示本次培训邀请的专家实践经验丰富,培训内容生动透彻、实用性强,受益匪浅。
2022-06-0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兽药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采取创新方式、优化流程、压减时限等措施,促进兽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生产许可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线)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参照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兽药GMP远程视频检查验收技术指南》和有关要求执行,不得降低检查验收标准。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和涉及兽用疫苗生物安全三级防护的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迁址重建生产线,以及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的新建生产线,不适用远程视频检查验收。二、实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份,对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许可,以及除粉剂、散剂、预混剂、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以外的兽用中化药类生产许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在实施告知承诺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交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和符合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承诺书,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增兽药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优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现场核查抽样流程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对符合兽药GMP要求的生产线,可同时对试生产产品开展现场核查抽样,按规定填写相关核查抽样表单,做好相应记录,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提交现场核查抽样情况说明及相关表单资料。四、扩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免除复核检验情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异地扩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原址重建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或批准文号过期后再次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样,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备查、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批签发留样库备查,免除样品的复核检验。符合上述规定,已申请批准文号正在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企业可向兽药检验机构申请终止检验。如上述兽药产品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不适用免除复核检验情形。五、压减兽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时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9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60个工作日;对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12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同时,将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日调整为不少于7日。六、做好兽药审批事后监管对开展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的企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处罚;发现严重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监管,加大免除复核检验兽药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确保兽药生产安全和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2022-06-09
农业农村部批准青岛立见等15家单位申报的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59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洛阳普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申报的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等7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批准河北远征禾木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变更注册,并发布硫酸庆大霉素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按照《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同品种执行。
2022-06-06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
疫控卫〔2022〕64号当前,我国已进入夏季汛期,动物炭疽发生风险增加,为切实做好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采取防疫措施,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如下。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 全面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排查,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对炭疽新老疫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二、加强研判,做好预防免疫接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对低洼易涝地区和炭疽新老疫区根据评估结果和防控需要,确定预防免疫接种范围。适时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炭疽疫苗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开展炭疽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降低疫情发生风险。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需经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后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三、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巡查和排查,搜集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对炭疽确诊病例,严格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就地焚烧,动物尸体焚烧按照GB 19193有关措施执行,不得对尸体直接进行掩埋处置。四、加强应急准备,及时规范处置疫情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有序开展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对临床疑似病例,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快速、准确诊断;确诊疫情后,配合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严格落实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封锁、紧急免疫、停止易感动物交易和放牧等措施,并做好疫情追踪溯源相关工作,降低扩散风险。对于突发炭疽疫情,要按照有关法规、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早、快、严、小”原则,科学应对、严格处置。五、强化做好检疫监管强化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检疫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严格对病(淹)死动物采取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六、加强宣传培训加大炭疽防治知识宣贯力度。对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重点宣传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清动物的潜在危害和相关处理规定,引导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现牲畜异常死亡要及时报告。炭疽新老疫区和高风险地区要加强疫病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危害等知识宣传,提升高危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疫病防控能力。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重点强化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和防治知识培训,提高 “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2022-06-06
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印发《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进一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会同“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分区域、分环节、分类别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和流通顺畅。指南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工作要统一指挥、属地负责,落实市长负责制。防控措施不得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村,不让农民下地种田、限制农机通行作业、限制“菜篮子”产品运输、分销、配送,影响“菜篮子”产品市场稳定。指南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防范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广大农户,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管控区要在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近开展互助合作、互换用工,满足生产需求。封控区及全域封闭的城市要通过组织生产突击队、技术服务队和开展委托服务等应急措施,确保本地生产稳定、及时收获上市。指南强调,要多措并举畅通“菜篮子”产品运输通道,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按照“菜篮子”产品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的要求,优先核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严重地区要依托城市周边物流园(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的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站或分拨场站,做好“菜篮子”产品应急中转调运工作。要及时启用“菜篮子”产品保供联动机制,已有渠道不能满足“菜篮子”产品市场需要的,要主动寻求外部支持,进一步拓宽货源渠道,增强市场供给。要综合施策保障“菜篮子”产品终端配送,防范区、管控区要组织社区设置常态化自提点、无接触配送点等便民设施,采取居民自提、社区配送等方式,保证终端畅通。封控区及全域封闭的城市要鼓励以社区为单位,按需设置临时供应点、自提点,通过标准化蔬菜生鲜包、无接触配送等方式,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2022-06-02
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7%
今年1-3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3大类产品86个品种127项参数6910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7%。据介绍,今年第一次例行监测共抽检了31个省份的112个大中城市的586个蔬菜生产基地、426辆蔬菜运输车、285个屠宰场、169个养殖场、665辆(个)水产品运输车和暂养池和476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结果显示,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99%和97.4%。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蔬菜、食用菌、甘蓝类蔬菜和叶菜类蔬菜合格率分别为98.9%、98.7%、98.5%和97.9%。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肝全部合格,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7%、97.8%、99.5%、98.2%和98.5%。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对虾和鳜鱼全部合格,草鱼和鲤鱼合格率分别为99.5%和99.3%。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管控风险,在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加大抽检数量,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印发通知,要求抓好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防出现因禁限用药物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保障日常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认证审核、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基础工作不断档。
2022-06-01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对《兽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计划,为推进兽药注册相关文件的配套修订,做好兽药注册评审相关工作,我中心组织修订了《兽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兽用中药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及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兽用消毒剂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附件6《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hypszx2020@163.com。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兽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兽用中药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附件3.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及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进口兽药再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5.兽用消毒剂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6.意见反馈表.doc
2022-05-25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对《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组织起草了《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cadc2016@126.com。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1431、59194742。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2022年5月25日附件: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2-05-25
进一步完善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构建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在系统总结无害化处理成效和经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专门制定本《办法》,力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职能,《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问:《办法》重点明确了哪些规定?答:《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问:《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答:《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问:《办法》什么时候施行?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答:《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办法》解读宣传。组织做好《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分级分类对从事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宣传,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研究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务求实用和可操作。三是强化全程信息化监管。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快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印证,形成全链条可追溯管理,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效能。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22-05-13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兽医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兽医诊断制品研究技术指导工作,我中心按照《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起草了《兽医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附件2)发送至shengyao3564@163.com。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10-62103578。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2年5月10日附件1:兽医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兽医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xlsx
2022-05-11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征求《兽医金属注射器》(征求意见稿)等6项农业行业标准意见
各相关单位及专家:按照在研农业行业标准推进计划,我所承担的《兽医金属注射器》等6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6),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回执(附件7,可添加附页)后反馈我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15日。联系人:张晶声、王谷怡联系电话:010—62103943 62103942传真:010—62103942电子邮件:wangfeihu@sohu.com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22年5月10日附件1:《兽医金属注射器(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兽医注射针(征求意见稿)》.doc附件3:《兽医连续注射器(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兽医塑钢注射器(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5:《兽用疫苗温度监测冷藏箱(征求意见稿)》.doc附件6:《便携式兽用B型超声诊断仪(征求意见稿)》.doc附件7:回执.docx
2022-05-10
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7%
今年1-3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3大类产品86个品种127项参数6910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7%。据介绍,今年第一次例行监测共抽检了31个省份的112个大中城市的586个蔬菜生产基地、426辆蔬菜运输车、285个屠宰场、169个养殖场、665辆(个)水产品运输车和暂养池和476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结果显示,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99%和97.4%。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蔬菜、食用菌、甘蓝类蔬菜和叶菜类蔬菜合格率分别为98.9%、98.7%、98.5%和97.9%。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肝全部合格,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7%、97.8%、99.5%、98.2%和98.5%。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对虾和鳜鱼全部合格,草鱼和鲤鱼合格率分别为99.5%和99.3%。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管控风险,在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加大抽检数量,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印发通知,要求抓好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防出现因禁限用药物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保障日常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认证审核、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基础工作不断档。
2022-05-06
西北区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研讨视频会
农业农村部会场陕西省会场甘肃省会场青海省会场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场4月29日,西北区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研讨视频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西北区分区防控指导组组长、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辛盛鹏参加会议并讲话。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杨黎旭主持会议。会前,西北区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调研指导工作。西北5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就调研指导情况分别作了交流发言。王功民充分肯定了西北区分区防控工作,对陕西省作为西北区首个轮值省份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西北区建立了“一专班三机制”防控工作体系和“两方案四制度”综合防控框架,分区防控工作制度建设较完善;认真落实生猪调运监管有关要求,构建大区内信息共享平台,深入开展违规调运整治行动,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创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形势稳定,分区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认真落实西北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高效顺畅的联络工作机制,形成了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合力。王功民强调,西北区要以国家即将开展的交叉调研指导为契机,加强学习借鉴、充分查漏补缺,完善防控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要深入强化动物防疫、动物检疫、调运监管、疫病检测和疫情处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快建立健全生猪调运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区域联合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探索跨区域联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证区域协同落实好相关分区防控举措;要加强生猪跨区域调运监管,完善和优化大区间动物指定通道及检查站设置,防范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强重点动物疫病防控集中攻坚,探索将其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分区防控管理,开创有区域特色的分区防控新局面;要加强沟通协调,从区域协同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不断地磨合探索,找到防疫和保供工作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力争达成共识,共谋区域协同发展的“一盘棋”。辛盛鹏从会商机制建立、人员交流、技术合作、协同能力等方面充分肯定了西北区工作体系和议事协调机制,从生猪调运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总结了西北区科学推进区域防控的工作亮点,同时,就西北区做好大区内相关数据统筹调度和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强化区域防控技术支撑和研究等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会议在农业农村部、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设会场。农业农村部分区防控办负责同志,西北5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西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2022-05-05
各省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各省份制定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省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1.北京市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tzgg/21236192/index.html2022年3月1日2.天津市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203/t20220307_5821990.html2022年3月2日3.河北省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xxgk/202204/20220400022889.shtml2022年4月24日4.山西省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s://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7/202202/t20220217_4994886.shtml2022年2月11日5.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gsgg/202204/t20220424_2044588.html2022年4月24日6.辽宁省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2/t20220208_4501117.html2022年2月8日7.吉林省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xxgk.jl.gov.cn/gljg/jgsw_98157/xxgkmlqy/202203/t20220302_8404672.html2022年2月9日8.黑龙江省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2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的通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20/202202/1c01044b054c425eaeaa1edc19f1f7d2.shtml2022年1月25日9.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http://nyncw.sh.gov.cn/cm/20220217/725fa97e45c5494f8397bb06d8682bf1.html2022年2月17 日10.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http://coa.jiangsu.gov.cn/art/2022/2/15/art_11977_10348324.html2022年2月15日11.浙江省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zj.gov.cn/art/2022/3/15/art_1589297_58940471.html2022年3月15日12.安徽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6097941.html2022年1月20日13.福建省2022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http://nynct.fujian.gov.cn/ztzl/dwfy/202201/t20220120_5821637.htm2022年1月20日14.江西省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2/1/28/art_5225_3848872.html2022年1月28日15.山东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xm.shandong.gov.cn/art/2022/1/24/art_101469_10303786.html2022年1月24日16.河南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henan.gov.cn/2022/01-21/2386195.html2022年1月21日17.湖北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http://nyt.hubei.gov.cn/zfxxgk/zc_GK2020/qtzdgkwj_GK2020/tz/202202/t20220224_4012058.shtml2022年2月24日18.湖南省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202/t20220215_22482267.html2022年2月15日19.广东省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893627.html2022年3月25日2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1348863.shtml2022年2月15日21.海南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2/P020220214377022549261.pdf2022年1月28日22.重庆市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202/t20220209_10377885.html2022年2月9日23.四川省关于印发《2022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2/17/aed7d12c28734983a4f4445fd605af0c.shtml2022年2月17日24.贵州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snwwj/qnf/202202/t20220215_72553184.html2022年2月15日25.云南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gongshigonggao_0217/383767.html?cid=30012022年2月17日26.西藏自治区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201/t20220113_279109.html2022年1月13日27.陕西省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bgswj/20220209/9785645.html2022年2月9日28.甘肃省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954/202202/1969658.shtml2022年2月16日29.青海省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nynct.qinghai.gov.cn/detail/?Id=41337&is_newmodel=0&msgbtn=02022年1月7日30.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04/t20220425_3467703.html2022年4月25日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http://xmsyj.xinjiang.gov.cn/xmsyj/tzgg/202201/e904b259cfb0428ab657c0583eb43d9b.shtml2022年1月28日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2022年兵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驱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nyj.xjbt.gov.cn/c/2022-01-29/8195981.shtml2022年1月29日
2022-04-26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三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监督检查标准,我局组织专家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烟台赛普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等3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等3家单位共6个试验项目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现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详细信息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LP\GCP监督检查”专栏。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兽药GCP要求开展兽药研究活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2年4月26日附件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试验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禽类生物等效性试验禽类残留消除试验猪残留消除试验烟台赛普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39号6号楼宠物类生物等效性试验宠物类靶动物安全性试验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牛生物等效性试验
2022-04-26
农业农村部派工作组赴玉树州指导抗灾保畜
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非洲猪瘟防控答记者问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要求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农业农村部部署2019年畜牧兽医重点工作
中心组召开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韩长赋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上强调 确保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努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整体供应较为充裕
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代表团访问中心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实时荧光RPA快速检测方法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