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疆畜牧业同比增长6.5%
从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新疆畜牧业同比增长6.5%,增速平稳。全区猪牛羊禽肉产量190.94万吨,比上年增长4.3%;生牛奶产量222.58万吨,增长5.2%。 2022年末,全区猪牛羊存栏5985.65万头(只),比上年增长6.5%。其中,猪存栏469.53万头,增长7.7%;牛存栏690.91万头,增长12.1%;羊存栏4825.21万只,增长5.6%。 2022年第四季度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各部门联合攻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压栏待售牲畜出栏及畜产品外销,狠抓生产恢复,疫情期间压栏待售活畜出栏进度明显加快,畜牧业产值快速反弹,有力提振了畜牧业经济发展。
2023-01-29
甘肃省崇信县:牛场到餐桌 “链”起“牛”产业
近日,走进崇信县黄寨镇养殖户黄金义家的牛棚,红牛膘肥体壮,正悠然自得地吃着草料。黄金义一边添草料一边说:“吃饱了还要晒太阳、听音乐,这样有利于红牛生长。” 红牛产业是崇信县近年来谋划实施的8条重点产业链之一,在全县“念牛经”“发牛财”的群众数不胜数,黄金义就是其中之一。 2019年底,随着县里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在外创业的黄金义回到家乡发展起了“牛”产业。“等到销售的时候,能有6万元的收入。”谈起家里的16头红牛,黄金义信心满满。 黄金义是崇信县红牛养殖走“小群体、大规模”路子的一个缩影。 2022年,为进一步增强红牛产业养殖效益,崇信县筹措资金1240万元,在黄寨镇甘庄村建办集分割、排酸、速冻、冷藏、包装、销售于一体、年加工800头红牛的分割车间一座,实现了红牛产业的提档升级。 来到位于甘庄村的白新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红牛分割车间,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分割牛肉,一派繁忙景象。 担任“主刀手”的马建梅是华亭市人,曾先后在北京、西安等地从事牛肉加工工作,是牛肉分割的“行家里手”。“我的主要工作是对排酸后的牛肉进行分割分类,每天能分割4头牛左右。”马建梅说。 目前,这家分割车间已与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签订500万元预售合同,聘用8名车间加工人员,人均年增收3万余元,带动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 在尝到红牛产业“甜头”的同时,合作社继续在终端销售、提高红牛产业知名度上下功夫,积极探索精细加工和深加工模式,推出“红牛火锅”等系列美食。 白新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红牛分割车间负责人张亚东说:“我们将全力抓好后续运营,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努力实现集约型生产、品牌化推介、订单式销售、体验式消费,为做大做强做优红牛产业链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近年来,崇信县大力发展红牛产业链,在育种、降本、提质、扩群、增效上持续发力,红牛产业呈现出“总量扩张、质量提高、效益凸显”的良好势头。 2022年,崇信县发展10头以上养牛大户1425户,修建标准化养殖小区41个、养畜暖棚341座,红牛出栏量4.74万头。
2023-01-29
安徽省将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2023-01-13
海南省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海南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聚焦农产品质量、农资打假、品种权保护、动物卫生监督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查处农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一、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非法储存使用禁用农药案2021年12月,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在该县千家镇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张某某的芒果种植基地储存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毒死蜱及大量的“芒果专用”农药和“三无”农药产品。经抽样检测,“芒果专用”农药和“三无”农药样品中含有甲拌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11月,张某某因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朱某某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2022年1月,根据海南日报舆情快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公安厅成立联合专案组,组织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和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海口某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协议合作对象海南某畜牧有限公司的业务委托人蔡某某为达到从宁夏固原市引进活体肉牛进入海南的目的,通过外省中介人员朱某某,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官方兽医孙某某处非法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当事人蔡某某、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官方兽医孙某某已由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当地纪检部门立案查处。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文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2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户文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经立案调查,文某某共种植豇豆1.5亩,于2021年11月向流动商贩购买了不知名的水剂半斤,并将其使用在豇豆上,其无法向执法部门提供流动商贩信息。由于当事人文某某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年4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四、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202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对海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对该公司经营的哈密瓜种子进行执法抽样。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种子真实性进行鉴定,该公司经营的美思密508(大果)等8个哈密瓜品种与都蜜5号品种遗传相似度均为100%。经查明,涉案种子货值金额为42370.8元。2022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海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105000元。五、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周某某经营假种子案2021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从种子销售商周某某处购买的种子质量有问题,导致其种植的343亩毛豆品质较差。经查明,种子销售商周某某共向该公司销售毛豆种子7250斤,销售金额达107625元,毛豆种子用尼龙袋包装,属于没有标签、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登记编号的“白皮袋”种子,应当认定为假种子。由于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六、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2022年4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包装哈密瓜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底购进117包“丰田蜜25”哈密瓜种子,其中13包种子自用,其余104包种子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20700元。2022年9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7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七、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覃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22年6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畜牧兽医局、老城镇政府开展巡查检查。在对覃某某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时,覃某某表示其近期销售仔猪时未检疫。经查,覃某某于2022年4月28日至5月3日从湖南省郴州市某农牧有限公司“点对点”购进1912头仔猪,于6月3日至6日销售仔猪1514头,销售时仔猪未检疫,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值为454200元。2022年11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覃某某处罚款363360元。八、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4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西门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一个未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现场查获358公斤猪肉及相关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郑某某供认其屠宰的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涉案猪肉货值共计14463.2元。由于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该案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6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144632元。九、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光坡镇执法中队在光坡镇港坡村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陈某某私自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正在从事屠宰活动,现场查获1头已屠宰生猪。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陈某某屠宰的生猪货值为2381.4元。2022年3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某关闭私设的屠宰点,没收涉案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邹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1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崖州区邹某种植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成分。经立案调查,邹某共种植芒果20亩,现场未发现禁用农药及禁用农药包装袋。邹某主动配合区政府及执法部门将涉案芒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3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邹某处罚款20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十一、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案2022年1月,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市东阁镇某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畜禽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十二、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2022年11月,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在叉河镇开展农机安全巡查检查,发现陈某正在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但其不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查,陈某于2008年考取拖拉机驾驶证后,未及时换证,目前驾驶证已逾期,其行为属于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十三、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袁某某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槟榔熏烤加工案2022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以及长坡镇政府开展烟熏槟榔烘烤巡查检查,在长坡镇黄号村委会口坡发现袁某某违规使用土灶熏烤加工槟榔。经查,该槟榔加工点共有90个槟榔土灶,其中54个土灶存有槟榔果,该批违法生产的槟榔果总重量为19260千克。袁某某配合镇政府及执法部门对土灶进行了拆除。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袁某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槟榔果19260千克,并处罚款8万元。十四、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赖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2022年3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黎母山镇阳江居委会通报,反映有人在其辖区内焚烧秸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赖某某于当日早上8点左右在自家的菜园里露天焚烧荷兰豆秸秆,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4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赖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2023-01-13
山西省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局:冬春季节是动物产品消费旺季,也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春节期间活畜禽调运频繁,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加大。为扎实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春节期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类风险隐患,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冬春季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各市要把安全生产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兽医实验室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春季期间生产安全。要深入企业一线,重点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高压容器使用、液氨存储设备管理、病死畜禽转运处理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情况,组织开展检查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集中整治台账,立即组织整改。三、持续强化监测排查各市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状况、历年疫情规律、畜禽调运情况,组织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候鸟越冬栖息地等重点环节、关键场所全面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重点监测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仔猪腹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常见多发疫病。一旦发现监测阳性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四、扎实做好检疫监管工作活畜禽调运是冬春季节动物疫病传播的最大风险。各市要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落地报告等监管措施,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人员备案制度和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制度。严格产地检疫。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高养殖场(户)的依法报检意识,引导规模养殖场通过“牧运通”APP,在移动端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强化官方兽医管理,规范产地检疫行为,杜绝开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甚至出具“人情证”,确保检疫工作的真实性。严格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全程质量安全防控制度。把好入场查验关,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及病死动物入场。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按照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对监督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五、着力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市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措施。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程序,强化病死猪确认工作,统一应用“山西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切实履行部门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行为,防止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防止因不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扩散蔓延。六、严格落实入晋指定通道制度各市要加大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落地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在接收外埠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检疫票证必须有入晋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检查签章。各市县安排专人每日在山西智慧兽医信息系统中进行动物检疫A证信息核验,对未经指定道口运入动物的,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违法线索以书面公函移送同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理。七、加强技术指导和宣传各市要加大对新颁布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章的宣贯力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等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全面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做好冬春季寒冻天气畜禽防寒保暖工作,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防范意识,推动实现人病兽防。推进清洗消毒常态化,结合天气状况,每月5、15、25号开展一次集中清洗消毒活动,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除疫情隐患。八、强化应急管理各市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应急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突发动物疫情或发现监测阳性动物,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采取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更新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切实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水平和实战能力。同时,加强舆情管控和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1月6日
2023-01-13
广西扎实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冬春季节是动物产品消费旺季,活畜禽调运频繁。同时据气象部门预测,赤道中东太平洋拉尼娜事件将延续至冬季,受其影响,今冬明春我国雨雪冰冻、旱涝灾害等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多发,畜禽容易应激、抵抗力下降,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加大。为切实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有力保障元旦、春节畜禽产品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排查及补免补防等基础工作。各地要聚焦冬春季多发、易发动物疫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飞行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重点监测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流行性腹泻等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及常见疫病,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交易市场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场所加大监测频次。要会同海关、林草等部门,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加大对湖泊、湿地、候鸟迁飞栖息地、家禽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采样监测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兽医实验室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监测发现免疫抗体不达标或水平较低的畜禽,特别是水禽,要及时组织补免;监测发现阳性畜禽和异常情况,要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切实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二、严格畜禽调运监管。畜禽调运是冬春季节动物疫病传播的最大风险。各地要严格落实产地检疫、调运监管、落地报告等监管措施,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人员备案制度和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禁止重大动物疫情高风险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我区。对外省调入我区的动物要严格执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的动物。特别是对外省调入的牛羊,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严禁从布病免疫区(国家级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除外)调运牛羊进入我区进行育肥饲养。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畜禽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处。三、压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压实各级政府动物疫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特别是检疫职责)纳入乡镇属地事项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屠宰、贩运、无害化处理等从业主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健全防疫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指导开展清洗消毒,针对养殖场区、待宰圈舍、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运输车辆等不同场点,科学选择消毒药品,加大清洗消毒力度。指导规模养殖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创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采取集中授课、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指导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从业主体等全面掌握技术要点,提升防控能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防疫一线,指导养殖场户改善生产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做好防风保温,增加能量饲料供应,提高畜禽抗病力;落实免疫、用药、清洗、消毒等常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五、强化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逐级完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维护冷链设施设备,配齐配足疫苗、消毒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并妥善保存和管理。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报告迅速,应对有效。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主动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
2023-01-05
广西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着力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广西是畜禽养殖大省。生猪出栏全国第九、家禽出栏全国第二,牛羊生产呈现加快发展状态,畜禽养殖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接近60%,创建了235家国家级畜禽规模标准化示范场和55个现化特色农业核心区,培育了84家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畜牧企业,“龙头企业+规模场(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肉类消费的升级,冷鲜分割肉、预制菜等消费需求市场空间越来越大。全区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速度加快,整体发展成效明显。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大幅压减。全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依法持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工作。2016—2021年,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共压减了783家,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二、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深入推进。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全区共创建了国家级、自治区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17家。三、牛羊、家禽集中屠宰稳步推进。全区加快调整畜禽屠宰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各设区市新建牛羊、家禽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增建牛羊、家禽屠宰车间。近年来,增建牛羊屠宰企业(车间)3家、家禽屠宰企业(车间)14家。四、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逐步构建。2016年以来,全区有24家畜禽屠宰企业配套建设分割车间、肉类冷库、配备冷藏产品运输车辆,部分地区实现了肉类冷链配送。五、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屠宰企业条件准入、建设标准,落实屠宰企业建设用地,保障行业管理工作经费,强化屠宰环节监管,严把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关口,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行业有序发展。下一步,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全区屠宰产业布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严格屠宰企业准入条件,推动建立肉类冷链配送销售体系,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加快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构建“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模式。三是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建成一批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四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深入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完善加快构建完整产业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构建“屠宰企业+销售区域”的冷链配送、销售模式和数字化肉类流通网络。
2023-01-03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全国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推动《湖南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湘农发〔2022〕42号)实施,从源头前端阻断布病传播,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压实防控工作责任。布病是当前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病。近年来,随着我省草食动物发展速度加快,牛羊跨省调入增多,布病传入我省风险增大。各地要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地畜间布病防控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力度,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确保布病防控工作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做好监测排查、检疫监管、消毒灭源、宣传引导,以及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等综合防控措施;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履行检疫申报、活畜调运落地报告、隔离观察、疫病检测、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防疫责任,切实做好布病疫情防范、控制、处置工作。二、强化监测排查。各地要按照《湖南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牛羊布病和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布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增强布病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调入牛羊、引起人感染布病和高流产率的畜群以及其他可疑情况,要及时开展排查、隔离、采样、检测等工作,对外省调入抽样检测阳性的牛羊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对发病和监测阳性动物及时进行扑杀,对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应整群淘汰,并做好追踪溯源。三、严格检疫监管。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牛羊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外省调入牛羊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备案车辆运行轨迹;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调运牛羊进入我省育肥饲养;从高风险区调入用于屠宰的牛羊需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牛羊凭依法取得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入牛羊集贸市场,从市场出售运输时需重新申报检疫,经临床检查健康且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各地要通过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电脑端动物检疫“跨省调入管理”或手机APP端“落地报告”功能及时掌握外省调入牛羊的情况并实施有效监管,凡发现牛羊等活畜调运存在未附有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的,一律移交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要通过严格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做好引种检测、规范调运、落地报告等防控工作,做到“无证不能收、无证不能调、无证不能卖”,构建起规范有序的牛羊调运、交易秩序。四、加快推进疫病净化。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湘农办发〔2022〕46号)《湖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2版)》等工作要求,以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场、奶畜场为重点,建立完善相关奖补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领、压茬推进,扎实推进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力争到2026年全省80%的牛羊种畜场和50%的规模奶畜场达到布病净化或无疫标准,不断提升全省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和区域综合防疫能力。五、持续加强宣传引导。要会同卫健、林业、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利用多种方式手段进行布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全方位科普宣传布病防治知识,切实提升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对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要开展专门宣传,不断强化其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对消费群体,倡导养成健康消费习惯,不食用未加热成熟的牛羊肉,不饮用未消毒杀菌的生奶。各地要常态化关注舆情动态,积极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要强化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储备,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确保动物防疫人员熟练掌握防护用品使用要领,确保防护到位。六、加强联防联控。要切实加强与卫健、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日常信息与防控技术的交流合作,确保措施联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凡发现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从业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布病的,应及时通报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卫健部门通报人感染布病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动物采取隔离、消毒、检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时处置到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2月10日
2022-12-30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第3号令),进一步做好我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提高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 根据原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5〕170号),我省已经建成比较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维护现有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合法权益、效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应合理控制本地区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原则上,不在《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外批准新建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鼓励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兼并重组、扩大收集区域、改进处理工艺、推进收集转运一体化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等应委托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确需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点或设施的,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工艺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同时应确保能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场点监管 无害化处理场(点)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收集、运输等活动。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四、健全“保处”联动机制 各地要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投保理赔的奶牛、肉牛、肉羊、驴、梅花鹿、肉鸡等不能确认已经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不得向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投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保险经办机构支持,争取将牛、羊等病死畜禽无害化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保险协办费对投保病死牛、羊等畜禽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场点、收集点、运输车辆等信息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将无害化处理场点及收集点视频系统、运输车辆GPS接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要实时掌握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网上痕迹化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实时监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的“疫情预警”模块,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核实置,排除疫情风险,在受理产地检疫申报时也要查看疫情预警情况。 六、推进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强化狐貉等非食用毛皮动物的监管,辽阳、锦州、葫芦岛等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狐貉等非食用毛皮动物调运的产地检疫和取皮后毛皮的产地检疫。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毛皮动物胴体饲料化定向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0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毛皮动物胴体的资源化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毛皮动物胴体的行为。
2022-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扎实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稳步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防疫经费保障到位,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有力保障了全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一是高位推动,强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乡村振兴重点考核内容。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区、市、县落实防疫经费8047万元,增长1倍以上。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5个、洗消中心4个、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10个。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改革成效明显,设立动物防疫机构426个,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136个,从业人员达1499人,每年培训防疫骨干100人,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覆盖面达100%。灵武市、西吉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典型经验在中国兽医网等媒体刊登推广。二是加强督导,确保疫病防控措施到位。建立平时指导、季度督导和重点督查的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督查和技术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动态,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区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即做出整改,有效确保疫病防控措施到位。全年免疫各类畜禽7102.67万头(只、羽)次,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到达100%,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稳步推进。在2022年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上,宁夏动物防疫季度督导经验做法得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肯定。三是强化技能,兽医实验室工作全面提升。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试验连续12年符合率100%,受到农业农村部通报表扬;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组织的“2022年重要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中,比对结果符合率100%。兽医科研工作稳步推进,组织实施“宁夏地区动物布病免疫效果、野毒感染规律”等多项课题,建立4项可区分免疫、非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培训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200人(次),并在宁夏各级兽医实验室推广应用。四是突破创新,疫病净化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面启动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和五年行动计划,动物疫病净化取得重要进展,成功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等重点研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区7家养殖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1个种猪场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国家级现场评估,典型经验和做法得到农业农村部肯定并在全国推介。五是提升效能,加快防疫检疫信息化建设。自治区投入70万元专项经费升级改造了动物防疫物资信息平台、动物疫病抽样信息平台,把多个功能模块进行整合,实现动物防疫数字化。开发了“宁夏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实现全程监管、实时控制、过程管控和全程追溯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闭环管理。在全国首推“微信检疫申报”,首批通过农业农村部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试点验收,并被列为全国仅有的2个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产品B)试点省份之一。
2022-12-30
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冬春季节是动物产品消费旺季,活畜禽调运频繁,同时温度低、起伏大,畜禽容易应激、抗病力下降,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加大。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强化属地管理,强化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动物疫病监测。各地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状况、历年疫情规律、畜禽调运频率,组织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候鸟迁飞栖息地等重点环节、关键场所全面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既要监测非洲猪瘟、高致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也要监测布鲁氏菌病等人兽共患病和猪瘟、流行性腹泻等常见疫病。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场所,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测方案,对畜禽交易场所、候鸟迁飞栖息地加大监测频次。要督促和指导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掌握野生动物疫情形势,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疫情。鼓励规模养殖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兽医实验室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各地各检测机构发现监测阳性和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切实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二、加大免疫效果评估。全省秋季集中免疫已经结束,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要全面开展评估,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评估比例应保持在25%以上。对养殖企业自主免疫的非强制免疫病种也可有计划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不到位、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立即组织强制补免;对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指导养殖企业进行补免;对“先打后补”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补免合格后再给予资金补助。三、严格活畜禽调运监管。活畜禽调运是冬春季节动物疫病传播的最大风险。各地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调运监管、落地报告等监管措施,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人员备案制度和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制度,禁止重大动物疫情高风险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我省。外省生猪调入我省,要严格执行中南区非洲猪瘟防控“点对点”调运、非洲猪瘟检测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外省家禽、牛羊调入我省,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严禁从布病免疫区(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除外)调入牛羊进入我省进行育肥饲养。对未实行“点对点”调运、未经指定通道等违规调运行为,一律交由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四、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屠宰、贩运、无害化处理等从业主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健全防疫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指导开展清洗消毒,针对养殖场区、待宰圈舍、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运输车辆等,科学选择消毒药品,加大清洗消毒力度。指导家畜家禽核心育种场、大型规模养殖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创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五、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反弹。落实监测、洗消、泔水管控、无害化处理、检疫和调运监管等全链条常态化防控措施,强化非洲猪瘟网格化排查,严防外疫传入,严防疫情反弹。督促养殖场户精准防控,认真落实自查自检措施,严格规范报告和处置非洲猪瘟疫情。督促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单位加大清洗消毒力度,防止病原扩散。当前生猪价格持续高位,各地要指导养殖场规范引种,规范种猪、仔猪调运,防止盲目引种、盲目填栏补栏,引发非洲猪瘟疫情。六、防止候鸟迁飞引发禽类疫情。入冬以来,欧美地区发生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禽流感疫情。我省是洲际候鸟迁徙的重要途径地和越冬栖息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禽类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大,各地农业和林业部门要加强交流合作。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和候鸟在我省的迁徙线路、迁徙时间和栖息场地,畅通信息互通机制;农业部门要准确了解候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情况,准确掌握候鸟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对于地处候鸟主要迁徙通道和越冬场所的炎陵、桂东、蓝山、新宁、城步、隆回、新化和洞庭湖区等区域,要加大家禽的临床巡查和监视,加大抽样检测覆盖面、比例和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疫病隐患。要指导养殖场户完善防鸟、驱鸟设施设备,实行封闭管理,尤其要指导水禽养殖场户不到候鸟栖息地等开放水面放养水禽,防止候鸟与家禽接触。要督促养殖场户尤其是规模养殖场开展高致病禽流感强制免疫“回头看”,确保免疫到位,免疫抗体合格。对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要科学规范处置,严防疫病扩散。七、加强畜间布病源头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主动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衔接,在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两个层面,进一步优化布病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疫情情况,会商评估防控形势,严密防控网络。以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场、奶畜场为重点,推进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创建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严格动物检疫和流通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倒逼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防疫责任,做好引种检测、落地报告等防控工作,做到“无证不能收、无证不能调、无章不能卖”。强化布病科普宣传,针对牛羊养殖场户、屠宰经营户等高风险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以及简易防护包,做到人人知晓布病的危害、人人知晓如何自我防护、人人知晓畜间布病防控规定,阻断布病向人的传播。八、统筹抓好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防控。从以往经验看,冬春季节容易发生生猪腹泻类疫病、家禽呼吸道疾病。各地要根据动物疫病流行趋势和特点,统筹做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养殖场户改善生产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做好防风保温,增加能量饲料供应,提高畜禽抗病力;落实免疫、用药、清洗、消毒等常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把风险解决在萌芽之时、流行之前,维护生产安全和正常的产业秩序。九、规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强化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对发现可疑疫情及时采样送检。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报告,规范处置,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不留问题隐患。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12月5日
2022-12-30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整体提升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二、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组织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排查,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围绕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垫料、基质等以资源化利用为目的的处理方式,科学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应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污暂存设施,以及与其养殖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减量设施、固体粪肥堆肥沤肥等发酵处理设施、液体粪肥存贮发酵利用设施,并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三、加快推进种养结合。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种养结合优势十分明显,实施种养结合是其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最有效方式。各地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种养传统等因素,加快推进种养结合型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与农林产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建立紧密型的种养结合绿色产业发展联盟,打通农牧循环通道。支持粮食、林果、茶叶、蔬菜等种植基地,按照种养匹配原则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利用。支持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绿色种养示范基地以及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全面推广施用有机肥,全面提升种养业布局协调、生产配套、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水平。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以及去向等内容,作为规范生产的重要制度和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乡镇指导建档并管理。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的畜禽养殖户,应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并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建立畜禽养殖粪污交接和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畜禽粪肥还田要求。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协同推进养殖生产和环境保护,加大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统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等项目资金,支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完善、改造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生猪调出大县要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奖励资金使用的重点支持范围,率先实现县域内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六、严格养殖污染执法监督。各地对规模以下畜禽粪污处理不到位,造成粪污直排、环境污染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打击各类养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强化监督性监测,防止发生养殖污染事件。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1月28日 附件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2025年)》(湘环发〔2022〕21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生产行为,指导规模以下养殖户科学合理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特制定本技术指南。一、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定义与界定标准1.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养殖数量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户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150只≦羊年出栏量<1500只、1500只≦兔年出栏量<15000只、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鸡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鸭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鸭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鹅年出栏量<15000羽、500羽≦蛋鹅存栏量<7500羽;其他畜禽种类畜禽养殖户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2.散养户。指养殖数量在畜禽养殖户标准以下的为散养户。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二、主要建设内容1.源头节水设施。畜禽养殖户应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节水碗或限位式饮水器。新建、改扩建的畜禽栏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改为干清粪工艺;畜禽栏舍冲洗尽量采用高压冲洗设备,减少冲洗用水量。2.雨污分流设施。饲养区应建雨污分流设施,在畜禽栏舍的屋檐水收集侧,修建雨水明沟明渠,屋面雨水也可采用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管道汇入雨水收集池,鼓励收集后的雨水循环利用。污水沟应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畜禽尿液和冲洗污水由栏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或暗沟与舍外收集暗管(沟)相连,最后汇集进入污水储存设施。3.固体粪便贮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建设堆粪棚(干粪棚),堆粪棚宜为独立基础和框架结构、屋檐高度根据粪污粪肥进出方便确定;矮墙高度应在1.0m-1.5m之间,墙体应采用砖混或混泥土结构,墙面应用水泥抹面并做防潮防水处理;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面宜采用阳光板等耐高温防腐蚀材料;堆粪棚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防风和抗压能力。4.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液体粪污储存设施。封闭式储存池,建议采用三级或多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混泥土或砖混结构的,要做好防渗处理,同时要设置排气管(孔);敞口式储存池可采用PE黑膜材料制作,要做好防雨措施;储存池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侧压、抗洪能力。畜禽养殖户购置成品液体粪污储存处理设施,应为正规厂家产品,质量合格。固体、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周围均应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畜跌落,防燃防爆。三、设施建设容积标准鼓励畜禽养殖户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就近就地消纳,也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交给第三方处理。原则上固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液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90天,根据养殖畜种、存栏量、粪污处理工艺等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有效容积。畜禽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有效容积和种养结合配套消纳面积标准,具体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2022-12-27
吉林省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
近年来,吉林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决策部署,立足资源禀赋、产业要素,持续推进现代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4.93%,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87%,大型规模养殖场达到100%。吉林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省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专题研究部署。去年以来,吉林省先后出台了《吉林省种植业与畜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吉林省“十四五”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安排部署。今年以来,全省实施国家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7个,累计实施国家整县推进项目22个。吉林利用省级财政资金530万元,在9个县开展散养密集村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并安排170余万元,用于市县两级开展培训工作和厌氧发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同时,省畜牧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粪肥沃土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统筹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项目资金支持粪污资源化利用。今年累计整合黑土地保护项目等相关资金1.37亿元,支持还田商品有机肥149.6万吨、堆沤肥89.56万吨。此外,健全奖惩机制,在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将村屯人居环境、养殖粪污治理纳入乡村两级干部考核工作,设立“红黑榜”,与工资、年末绩效挂钩,对成绩较好的予以奖励,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的予以处罚,以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积极性。对于执法处罚方面,吉林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畜牧部门同步构建执法指导协调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全覆盖执法检查。设立畜禽粪污治理公开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群众举报问题。年初以来,吉林全省累计排查养殖场户7909个、散养密集村928个、粪污收储中心86个、畜禽养殖禁养区2489个,查处涉环境违法行为226件。此外,各级畜牧部门定期巡回督导,将发现问题分类汇总并下达“三单”,即向养殖主体下达问题告知单、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抄送问题反馈单、向属地乡镇政府下达工作提示单。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畜牧部门累计下达“三单”2.83万份。省政府督查室、省畜牧局定期开展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家和省级相关项目资金检查督导,防止资金挤占、挪用等现象。典型示范是“全面开花”的基础,为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吉林省开展打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样板村活动,按照村屯内无粪污乱堆乱放等“九有六无”标准,每年打造25个粪污资源化利用样板村,并对样板村给予30万元奖励。联合水利厅开展节水养殖场示范创建工作,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普及先进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提高源头减量水平。下一步,吉林省将坚持“抓大不放小”,全域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做好指导服务,为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打造吉林样板、提供吉林方案、贡献吉林智慧。
2022-12-2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1年1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通报的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依法对响水镇菜农杨某某开展调查。经查,杨某某承认在种植黄秋葵过程中使用了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氧乐果19瓶、水胺硫磷18瓶,并对杨某某种植的黄秋葵进行执法抽样。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成分,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4月,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71.5元,支付赔偿金68715元。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3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龙华区新坡镇王某某种植的小白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查,王某某承认检测报告涉及的小白菜是其种植,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经复检,王某某种植的小白菜样品中仍然含有毒死蜱成分。由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年4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予以立案侦查。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邢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4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毛道乡邢某某种植的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氟虫腈成分。经查,邢某某种植豇豆0.3亩,尚未采摘上市,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将涉案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邢某某生产含有禁用农药成分豇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1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四、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邹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1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崖州区邹某种植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成分。经立案调查,邹某共种植芒果20亩,现场未发现禁用农药及禁用农药包装袋。邹某主动配合区政府及执法部门将涉案芒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3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邹某处罚款20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五、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邓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案2022年5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塔洋镇邓某某种植的荔枝样品含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三唑磷成分。经立案调查,邓某某经营管理的荔枝有6000余棵,执法人员在荔枝种植园内查获三唑磷17瓶、毒死蜱7瓶。邓某某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将涉案荔枝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6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4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九所镇陈某某种植的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执法人员在陈某某的种植基地仓库里查获32瓶无标签农药,经鉴定含有禁用农药克百威成分。2022年7月,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处罚款5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七、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谭某某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收获农产品案2022年6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东英镇谭某某种植的荔枝样品吡唑醚菌酯农药残留超标。经立案调查,谭某某销售该批次荔枝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9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谭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八、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曾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案2022年4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新兴镇陈某某、曾某某种植的凤梨样品含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查明,陈某某和曾某某合伙种植凤梨,于2021年12月喷打了一次毒死蜱农药。2022年7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曾某某处罚款5000元。九、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余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华侨农场余某某种植的芒果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明,余某某从2021年开始接手管理芒果基地,并于今年4月份使用了上一任承包种植户余留下来的三包农药,但其不能提供该农药及上一任承包种植户的相关信息。2022年7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处罚款3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十、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农某某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案2022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七坊镇某香蕉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农某某正在对香蕉使用某农药产品。经查,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用在柑橘上,农某某的行为涉嫌扩大农药使用范围。2022年7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农某某处罚款1800元。十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2022年7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鸡肉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屠宰销售的42千克鸡肉恩诺沙星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法所得共计714元。2022年9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14元,并处罚款3000元。十二、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4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西门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一个未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现场查获358公斤猪肉及相关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郑某某供认其屠宰的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涉案猪肉货值共计14463.2元。由于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该案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6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144632元。十三、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曾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3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大丰镇政府、大丰派出所等部门到大丰镇肖阳社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曾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猪肉246斤,货值4182元。2022年5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曾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十四、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光坡镇执法中队在光坡镇港坡村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陈某某私自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正在从事屠宰活动,现场查获1头已屠宰生猪。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陈某某屠宰的生猪货值为2381.4元。2022年3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某关闭私设的屠宰点,没收涉案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十五、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案2022年1月,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市东阁镇某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畜禽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25日
2022-12-25
江西省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2022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紧围绕国之大者,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节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保障作用。我厅从中筛选了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8个,现予公布如下。一、高安市张某某使用禁用药物养殖肉牛案2022年11月8日,高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对高安市张某某的肉牛养殖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用于饲养肉牛的饲料和肉牛的尿液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买100克瘦肉精,并将瘦肉精加入饲料中饲养肉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高安市公安局侦办。二、永丰县邓某某非法调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2022年1月12日晚,接上级通知,永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昌韶高速永丰段服务区查获邓某某非法调运112头没有附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的生猪,总重16180千克,货值金额247436元。经对生猪检测,该批生猪未检测出非洲猪瘟、瘦肉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南昌县熊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2022年2月19日,接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线索,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迅速赶到南昌县莲塘镇熊某某生猪私屠滥宰点执法检查,当场扣押待宰生猪10头(为淘汰母猪)、猪头20个、猪内脏3袋、屠宰工具11件,货值金额1943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闭私宰场所,没收生猪10头、猪头20个、猪内脏3袋,没收屠宰工具11件,并处204015元罚款。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涉案屠宰工具进行了销毁。四、安福县王某某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2022年8月12日,安福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称:安福县王某某经营的某葡萄园涉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王某某生产的葡萄产品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其包装盒上“绿色食品”标志系冒用,已使用20个,销售价48元/盒,违法所得9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安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南昌市某公司销售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案2021年5月31日,接群众举报,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南昌市某公司销售的“精选黄豆”进行转基因抽检,检测结果为该批大豆含转基因成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抖音上以低于市场价近1.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精选大豆3吨。该批精选大豆规格50千克/袋,包装上无生产单位,无商标,无转基因标识,仅有“精选黄豆”字样。至案发时,当事人将该批大豆以5.7元/千克销售给杜某某,违法所得15600元。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南昌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奉新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2022年5月1日,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转来的关于奉新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问题肥料的举报信,即赴某肥业公司开展调查并抽样取证。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庆x乐”牌掺混肥料总养分及氮、磷、钾含量均不合格。经全省范围摸排,并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掺混肥259吨,复合肥42吨,涉案金额64余万元。依据《江西省公安机关接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奉新县公安局侦办。七、南城县李某经营假杂交水稻种子案2022年5月11日,南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办函:南城县李某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经检测与标签所标品种为不同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江西某公司以21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该杂交水稻种子900千克,实际销售875千克,违法所得25283元,货值金额25808元。经查,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采购时核对了种子的标签、说明书等信息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做了备案,涉案杂交水稻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也难以通过种子外观判断真假,当事人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对种植户造成损失,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及时改正错误,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南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八、吉安市康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2022年4月,吉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康某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了拆散的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40%水胺硫磷乳油和3%克百威,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40%水胺硫磷乳油100瓶,3%克百威120包,销售了40%水胺硫磷乳油5瓶,3%克百威17包,违法所得161元,货值金额2260元。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吉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40%水胺硫磷农药95瓶、没收3%克百威农药103包、没收违法所得161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3日
2022-12-16
安徽省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各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件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手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一、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候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1年11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对雨山区农户候某某、王某某种植的大白菜、“矮脚黄”青菜、娃娃菜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分3次购进毒死蜱农药44瓶(含赠送4瓶,20克/瓶),用于种植园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虫害防治,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二、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草莓案2022年3月,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桐城市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正在采摘、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在草莓防治霉菌病时,喷洒了烯酰吗啉、磷酸铝杀菌剂,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区仓库现场发现未使用完的农药烯酰吗啉、磷酸铝。2022年4月21日,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牧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2年3月,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凤台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出售给阜阳市某购物广场的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销售数量为15箱、重量约250公斤,货值金额为1850元。2022年6月2日,凤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2年5月,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舒城县某家庭农场在商品蛙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现场存放商品名为真品底安、肝胆益康、乳酸菌粉等共计13种、37瓶、140.5袋,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兽药批准文号、无兽药生产批号、无兽药追溯二维码,被认定为假兽药。2022年8月8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五、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2年5月,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肥西县某家庭农场2个韭菜样品腐霉利农残超标。经查,当事人购药清单和生产记录显示其购买腐霉利农药35袋(80克/袋),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了8袋(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葡萄)。2022年8月26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2022年7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绩溪某养殖有限公司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3箱、共计1080枚,销售金额为600元。2022年10月18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七、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唐某某涉嫌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6月,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种植散户唐某某生产的大葱样品,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购买毒死蜱农药3袋(90克/袋)并全部喷洒在生产基地,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八、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2年7月,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称抽检的豆芽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系淮北市烈山区某家庭农场生产。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豆芽中添加使用苗康宝(俗称),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场所仓库现场发现5瓶“三无不明液体”。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与某芽菜批发商行经营者为同一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2022年11月2日,淮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三无不明液体”苗康宝5瓶、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12-15
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2022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现将2022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刘某某注水、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活牛案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牛肉及副产品4389公斤、活牛21头、屠宰用具若干,苯甲酸钠、食用氯化镁、瓜儿豆胶等物质及不明成分液体。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牛肉、牛肝及不明成分液体样品共65份,经检测,其中62份牛肉、牛肝样品检出苯钾酸钠,不明液体样品检出苯甲酸钠成分;同步检出21份牛肉样品水分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肉牛屠宰过程中,将灌注管插入牛主动脉,灌注苯钾酸钠、瓜尔豆胶、氯化镁和水的混合物,滥用添加剂制售注水牛肉。2022年8月,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查办。二、宝坻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药物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1批次鲤鱼、1批次草鱼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鲤鱼494kg、草鱼404kg。执法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拟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经会商达成一致。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6月,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宝坻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2.罚款20000元。三、静海区农业农村委查办赵某某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种植韭菜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上市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腐霉利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测结果仍显示腐霉利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防病治病效果,擅自加大了农药使用剂量,并对个别病害较重的韭菜地块实施二次喷洒。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静海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四、蓟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屠宰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牛产品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屠宰生产的牛产品(牛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2个样品检出盐酸克伦特罗。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执法机关立即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牛产品。经查,当事人当日屠宰肉牛25头,牛肉均已委托三方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涉案牛产品共计200公斤,货值1400元。执法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拟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经与公安等部门会商达成一致。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2022年11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00元。
2022-12-13
甘肃省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着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持续加大农资质量、屠宰检疫、长江黄河流域禁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评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一、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备案种子案2022年5月25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种子市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七里河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未备案的蔬菜种子。经查,该经营部于2022年3月3日购入不再分装的架豆、油麦菜、萝卜、菠菜等种子共计160袋。该批种子货值金额共计530元,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已销售139袋,违法所得412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将剩余21袋种子下架,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了补备案。2022年8月24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二、嘉峪关鲁某某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2022年3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和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存放有规格为50公斤的玉米种子1498袋(大白袋),合计74.9吨,种子加工设备共8台,玉米种子外包装袋和成品包装袋13059个,成品包装袋标签标识涉及10家种子生产企业、17个玉米品种,各种种子包衣材料161桶(未使用2桶、已使用完159桶),混合搅拌种子包衣材料大桶1个(内有混合好的种子包衣剂半桶),已包装好的规格为1.8公斤的标称MSA66玉米种子1袋和LK818玉米种子3袋。当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为由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该公司库房内的玉米种子系吉林省长春市公主林市大岭镇二道村九组村民鲁某某所有。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从酒泉、武威购进国家未审定的玉米种子,租用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库房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当事人将已加工种子销往辽宁、吉林两地8000袋,每袋重量1.8公斤,合计14.4吨,每袋销售价36元,非法所得28.8万元;根据其销售价格评估,库房内存放的假冒套牌玉米种子货值金额126.5万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55.3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3月30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嘉峪关市公安局。三、民勤县马某某、赵某某经营没有标签种子案2022年4月6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在其农资经营部经营没有标签的“白皮袋”玉米种子。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批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系赵某某2022年2月从武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0公斤,约定由马某某在其门店销售后均分利润,已按每公斤30元的价格销售109公斤,货值金额6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售出的涉案玉米种子,退还了购种款,其经营没有标签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24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崆峒区某种子批零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2022年4月1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2022年春季执法护农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平凉商城某种子批零店发现大卫溴敌隆等7种灭鼠药共计1595盒(支、袋),均为限制使用农药。经查,该种子批零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并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格,1595盒(支、袋)涉案灭鼠药货值金额2117.50元,尚无销售收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大卫溴敌隆等灭鼠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大卫溴敌隆等7种灭鼠药共计1298支、200盒、97袋,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环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2022年3月24日,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本县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环县某农资经销部在销售外包装标注由某市某农资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总氮≧23.5%(铵态氮≧20%)(含氯),规格为40㎏/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或免于登记肥料,应当予以登记。截止执法人员进店检查时,当事人已以60元/袋的价格售出涉案肥料89袋,销售收入534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肥料合法有效的登记信息,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环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340元的行政处罚。 六、靖远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2022年5月11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全市春季农业综合执法督导检查中,发现靖远某某兽药经营部货架上摆放着5袋饲料添加剂“板青颗粒”无购销台账。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板清颗粒”,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从兰州某公司购进5袋,进价18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金额125元,尚无销售收入。涉案产品“板清颗粒”其标签标示的“产品介绍”“用法用量”中均有预防、治疗畜禽等动物疾病的描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第1773号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兽药,而非饲料添加剂。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板清颗粒”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追溯码等信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产品“板清颗粒”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1月2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板青颗粒”5袋,并处罚款437.50元的行政处罚。七、甘州区某兽医门诊部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2022年4月14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甘州区某兽医门诊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10袋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经查,该批饲料添加剂为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系当事人从张掖市某兽药有限公司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已按照25元/袋的价格售出20袋,销售收入500元,货值金额750元,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7月15日,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涉案饲料添加剂,并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八、甘州区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21年11月24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栋牛舍内正在屠宰牛。经查,当事人李某未经检疫已屠宰2头牛,货值金额2741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11月25日,甘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涉案动物产品进行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27日,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708.50元的行政处罚。九、临洮县姚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2022年3月,临洮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组织对省农业农村厅移交的案件线索“临洮县某快手号为‘XXXX’的网民在快手作品中发布捕捞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厚唇裸重唇鱼”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由于涉案渔获物已被当事人食用,仅凭照片无法鉴定涉案渔获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厚唇裸重唇鱼,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即于4月2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临洮县农业农村局。临洮县农业农村局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报请定西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管辖。定西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姚某某于3月11日在临洮县洮河内非法捕捞10余条鱼后带至家中发布快手并于次日食用,其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相关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2年6月13日,定西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十、安定区某宠物诊疗中心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2022年4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定西市安定区某宠物诊疗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楼宠物配药室内放置有人用药品注射液,二楼宠物诊疗室内患病的宠物狗正在输液,同时查看了执业兽医师杨某某对治疗该患病宠物狗及其他患病动物开具的处方笺,均清楚写有人用药物及其剂量,且都有其签名。经核查,当事人在一楼宠物配药室内存放有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37022023)等人用药品共计15种118瓶/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其在治疗患病宠物时使用人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6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1月18日
2022-12-13
辽宁省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辽宁省宠物犬猫养殖、诊疗行业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共有900余家宠物诊疗机构,位居全国前列。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提升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水平,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全省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完善科学定价、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具体行动内容如下。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强化诊疗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依法防控动物疫病、守法从事宠物诊疗的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2022-12-1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的通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件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手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一、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候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1年11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对雨山区农户候某某、王某某种植的大白菜、“矮脚黄”青菜、娃娃菜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分3次购进毒死蜱农药44瓶(含赠送4瓶,20克/瓶),用于种植园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虫害防治,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二、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草莓案2022年3月,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桐城市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正在采摘、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在草莓防治霉菌病时,喷洒了烯酰吗啉·磷酸铝杀菌剂,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区仓库现场发现未使用完的农药烯酰吗啉·磷酸铝。2022年4月21日,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牧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2年3月,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凤台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出售给阜阳市某购物广场的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销售数量为15箱、重量约250公斤,货值金额为1850元。2022年6月2日,凤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2年5月,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舒城县某家庭农场在商品蛙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现场存放商品名为真品底安、肝胆益康、乳酸菌粉等共计13种、37瓶、140.5袋,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兽药批准文号、无兽药生产批号、无兽药追溯二维码,被认定为假兽药。2022年8月8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五、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2年5月,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肥西县某家庭农场2个韭菜样品腐霉利农残超标。经查,当事人购药清单和生产记录显示其购买腐霉利农药35袋(80克/袋),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了8袋(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葡萄)。2022年8月26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2022年7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绩溪某养殖有限公司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3箱、共计1080枚,销售金额为600元。2022年10月18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七、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唐某某涉嫌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2年6月,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种植散户唐某某生产的大葱样品,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购买毒死蜱农药3袋(90克/袋)并全部喷洒在生产基地,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八、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2年7月,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称抽检的豆芽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系淮北市烈山区某家庭农场生产。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豆芽中添加使用苗康宝(俗称),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场所仓库现场发现5瓶“三无不明液体”。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与某芽菜批发商行经营者为同一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2022年11月2日,淮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三无不明液体”苗康宝5瓶、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12-07
江西:统筹抓好畜牧业稳产保供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江西省以实施整县推进等项目为抓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9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据介绍,江西省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作为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即使在生猪产能恢复艰难时期,也不降低环保条件要求,坚决避免养殖污染反弹。省政府先后出台促进生猪、牛羊、家禽高质量发展意见系列文件,贯穿绿色发展新理念,实现了养殖污染有效治理和畜禽生产稳步提升的双赢目标。其中,吉安市在整治清退设施简陋、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时,全市规划建设了45个现代化生猪循环养殖小区,实现了新旧产能转换,产能不降反增。在非洲猪瘟疫情冲击下,产能保持基本稳定,为全省生猪生产快速恢复提供了有力支撑。江西省政府出台了财政激励、金融支持、设施用地、有机肥补贴、发电并网、农机补贴等扶持政策。坚持规划先行,加强顶层设计,编制了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五年规划,制定年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扎实稳步推进。近三年省财政安排资金3.48亿元,对87个县实行奖补;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等19个品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2021年发放补贴资金374.46万元;开展禁养区划定清理整治,取消不合理禁养区3199个,面积9875平方公里,为畜禽养殖腾出更多的空间。为创新推广新模式,江西省统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试点、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挂点联系指导,强化定期调度、跟踪问效,开展联合检查,对进展靠后的县进行约谈督办,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全省28个整县推进项目,其中23个已完工,18个通过竣工验收;17个绿色种养循环试点县,施用粪肥30多万吨,施用面积超过45万亩。依托项目推动,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和推广多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其中,赣州市、南丰县等地,大力推广“猪—沼—果”等“小循环”模式,引导猪场与果园相结合,实现畜禽粪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定南县、渝水区等地,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集中处理、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第三方与养殖场合作运行机制,创新推广全域全量种养结合“大循环”模式;芦溪县、莲花县等地,探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模式,打通种养结合“微循环”,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畜禽粪肥利用服务领域拓展,合作社一头连着养殖场户,一头连着种植大户,自购沼液运输车辆,配备服务人员,提供粪肥田间施用等配套服务;如抚州市东乡区创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金融产品“畜禽智能洁养贷”,以“养殖经营权”抵押,发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贷款,创建了金融支持绿色养殖新机制。全省总结提炼各类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典型案例70个。江西省加强部门沟通配合,联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设施、资源化利用项目和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工作调度、督促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工作衔接,规范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移交工作,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协同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绩效评价考核,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要考核内容,逐级压实责任。
2022-12-07
山西:畜禽粪污治理实现全主体覆盖全循环利用
近年来,山西省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坚定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定力、坚守环保底线,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规模养殖场和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7%和100%,实现了养殖环境由脏乱差向洁净美的巨大转变。据介绍,山西省把发展绿色生态畜牧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扎实解决畜禽粪污利用难题。注重全主体覆盖,抓大不放小,在重点支持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同时,支持中小养殖户、粪污处理中心建设粪污贮存、处理、运输设施,实现了畜禽粪污全量处置。山西省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通过实施精准饲喂、推行清洁工艺、就近就地科学还田等系列举措,实现了畜禽粪污全过程治理。注重全循环利用,通过大力度推进种养结合,纳入有机旱作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绿化林建造的重点内容,实现了畜禽粪污全有效利用。山西省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把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中小散户作为主要阵地,搭建供需平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综合利用水平。聚焦畜牧大县,指导制定种养结合发展规划,组织8个县实施整县推进项目;聚焦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一场一策”推广“两符合、三分离、四配套、五到位”建设规范,累计完成8422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聚焦中小散户粪肥利用。坚持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在散养密集区建设76个集中处理中心,培育粪肥服务队、粪肥经纪人,有效解决了中小散户粪肥处理难题;聚焦种养大县供需衔接,组织种植大县与养殖大县点对点对接,促进双方长期稳定合作,累计调运20余万吨粪便用于有机肥生产。近年来,山西省陆续出台了生猪、奶牛等5个畜种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省级标准,出台禾谷作物、果园、设施蔬菜等5个沼渣沼液施用省级标准,为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强化特色模式应用,在晋北、晋中、晋南、晋东南因地制宜分别主推堆肥发酵和垫料回用、集中处理中心、田间网管猪果生态循环、猪沼菜结合模式。每年召开省级工作推进会、技术讲座、现场观摩等活动,多次组织省市县业务人员赴湖南、南京、广西等地培训,累计培训2万人次以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山西省“十四五”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等重要文件,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加强部门联动,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加强台账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水污染防治、河湖长制推进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扶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近年各类投资达到23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达到6.2亿元。
2022-12-07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全省官方兽医云培训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面准确把握动物检疫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官方兽医和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11月29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开展全省官方兽医云培训。本次培训特邀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处长徐一授课,结合检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系统解读了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详细讲解了动物检疫的新要求、新规定,对做好今后动物检疫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培训还解读了动物调运监管的相关要求,讲解了对调运的相关法律法规、生猪及牛羊调运相关要求等。培训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以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契机,不断提升检疫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全省动物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贯彻实施氛围。引导管理相对人树立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加强培训指导,学懂弄通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精神。逐级组织培训工作,帮助官方兽医以及检疫监管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检疫制度,指导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实施检疫。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落细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调研指导和日常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厅兽医局负责同志、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全体官方兽医,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共计3000余人,分别在主会场、各自分会场参加了培训。
2022-12-05
山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
山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到2025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要达88%以上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根据《行动方案》,到2025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8%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维持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达100%,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覆盖率达100%,完成国家下达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行动方案》围绕“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3个过程,提出9项重点任务。源头减量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按照“以地定养、种养对接”原则,坚持以土地承载力优化养殖布局,科学测算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布局协调、规模匹配。推动养殖产能向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在土地承载潜力小的区域,重点发展高效循环农业;在土地承载力超载区域,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规模。培育壮大养殖合作社等规模养殖主体,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转变,提升规模化养殖比重。过程控制方面,强化精准管理,探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依托智慧畜牧平台,加强与直联直报系统信息共享共联,实现一场一码、精细化管理。指导督促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配建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协同推进。末端利用方面,以减污降碳为目标,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削减主要污染物对外环境的排放,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规模养殖场应制订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2022-12-01
江苏省:五轮“三灭四消”护航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江苏各地按照年初制定的《2022年江苏省灭蚊灭蝇灭鼠和清洗消毒行动方案》,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先后五轮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和周边环境,以及运输车辆、病死畜禽掩埋点开展了灭蚊灭蝇灭鼠和日常消毒、重要时点消毒、突击消毒、应急消毒行动(简称“三灭四消”),引导养殖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树牢生物安全理念,完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等设施设备,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护航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精准消毒净化养殖环境。三灭四消在3、5、7、9、11五个月开展,每月由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天气因素等原因,集中发文部署全省统一开展。参考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下发的灭蚊灭蝇灭鼠和洗消技术指南对所有环节和重点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精准的灭害和大清洗、大消毒,从源头减少病原微生物影响,净化养殖环境,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等提供有力保障。从2022年3月开始,每两个月行动1次,每次历时1周。五轮全省累计使用各类消毒药品1607吨、洗消各类场点201万个、洗消面积68477万平方米;使用灭害药物277吨,灭害各类场点143万个,灭害面积46905万平方米。二是深入指导确保措施到位。江苏省围绕消毒剂选择、消毒液配制、洗消流程、消毒方案、安全防护等内容,通过会议培训、网络宣讲、现场巡查指导、发放技术资料等形式,针对不同场点,指导基层兽医和养殖场户科学选择消毒(灭害)药和消毒(灭害)方法、使用洗消设备。同时,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技术人员深入各类场点,因地制宜,针对性制定洗消方案,提供个性化技术服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落地、确保真灭真消。今年以来,各地共开展各类培训指导150余次,发放技术资料30000余份。三是监测评价巩固行动效果。江苏省制定消毒效果评价监测方案,在每次集中洗消行动结束后的一周内,充分利用各级兽医实验室组织对开展三灭四消的场所实施环境样品现场采样,开展病原学监测。通过监测评价,确保三灭四消行动效果。五轮行动共采集监测各类病原学样品12000余份,结果均达到要求。采样时严格生物安全防护,做好器具的消毒,规范实验室检测要求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防止因采样或检测造成病原传播。下一步,江苏将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冬春季非洲猪瘟防控关键技术》要求,继续抓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重点场所巩固行动成效,确保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既定目标。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