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乡村振兴,履行执法护农职责,聚焦种子、化肥、农药、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各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如下。1.马某某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案2022年2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意〔2022〕2号检察意见书,马某某涉嫌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经立案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马某某到内蒙古某牛场,在对方不能提供产地证及检验检疫手续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1000元购买了6头西门塔尔,当场宰杀后运至永宁县胜利乡金沙渠五组自行剥皮分割存放冷库待售,当事人得知其购买的牛可能感染炭疽后,自行掩埋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2022年6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销售的某饲料蛋白含量小于标准含量。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158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情线索通报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3.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2年1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线索移送函》,函告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在抽检中发现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查明,对该养殖场的鹌鹑蛋进行了再次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销毁不合格鹌鹑蛋2740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2022年1月,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经营标有“EMC”、“Tetra”字样的2种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3月,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标有“EMC”(ml/瓶)字样的假兽药23瓶、标有“Tetra”(20ml/瓶)字样的假兽药2瓶、没收销售假兽药违法所得640元、处以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6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9月,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某建材厂附近有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屠宰生猪电动升降机等工具若干、生猪胴体1头、待宰生猪4头。经立案查明,张某某存在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私自屠宰生猪的屠宰工具、没收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66.8千克、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6.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某村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2022年3月,平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日常巡查时,发现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某分店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现场查获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20件(10袋/件,8000粒/袋),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20件(10袋/件,8000粒/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发时涉案种子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玉米种子20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7.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渠口乡某村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2年4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渠口乡某村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内销售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了500克的2,4-滴丁酯农药1箱/20瓶,合计160元,240克的2,4-滴丁酯农药1箱/30瓶,合计120元。该批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购进后共销售出去了14瓶(其中500克的以每瓶10元销售出去了12瓶,获违法所得120元。240克的以每瓶5元销售出去2瓶,获违法所得10元,总计获违法所得13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22年5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36瓶(其中8瓶为净含量500克,28瓶净含量240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8.某粮食收购站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7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青铜峡市某粮食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放着农药72瓶,检查当事人的经营证件时,当事人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承认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4种农药产品,共计1900元,原计划销售给附近种植农户,因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农药产品均未销售,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7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农药产品合计4件(72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9.某农资经销部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2022年6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转来《关于非正常死亡案线索的移交函》的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购买人在某农资经销部购得“敌敌畏”一瓶,当事人没有开销售单据,采购台账也没有购进记录,销售货架上待销农药32种没有采购台账记录,农药销售记录与实际销售数量存在明显差异,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仍有烟嘧磺隆等7种农药没有在采购台账上记录,货值金额134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7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宁夏某生态有限公司耕地污染案2021年11月,同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有一块耕地中存在残膜未回收,经立案查明,该耕地属于宁夏某生态有限公司租用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心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整改结束,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整改彻底,部分土地还存在残膜未回收,为此县农业农村局再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5日内整改完成,但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又未整改彻底,2022年4月,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土地解冻后立即将残膜回收干净、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1.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2022年3月,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销部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袋标签残缺不清的开耘牌“黄腐酸钾肥”复合肥料2500袋。经立案查明,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经销部经营者贾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2.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2021年12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防治农用膜、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日常巡查时,发现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种植基地内有大量废弃农用膜堆积、裸露。经查,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赵口组种植基地未及时回收农用膜进行无害化处理。2022年4月,依据《农用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3.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2022年4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 2021年12月开始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购进票据显示当事人两次从隆德某兽药店购进17种兽药进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166.50元(已出售兽药货值金额623.00元,未出售兽药货值金额543.50元),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5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罚款23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4.丁某无证经营兽药案2021年1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黄花乡羊槽村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一组村民丁某在羊槽村村道上向养殖户出售柴胡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丁某出售上述两种兽药共40盒,未出售兽药160盒。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出售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按货值总金额430元的3倍罚款,计12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5.某农资店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杂交玉米种子案2022年4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均隆1377杂交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宁夏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四川大种业生产的均隆1377杂交玉米种子3件(12袋/件;8000粒/袋)销售3件,价格每袋90-120元不等,销售收入3850元,该种子引种审定种植区域为宁夏引扬黄灌区,在宁夏南部山区属于未审定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2022年7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0元、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6.彭阳县古城镇某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2年4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彭阳县古城镇某农资经销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场查获20%福·克226袋、68%乙·莠·异辛酯9瓶。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186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6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7.刘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2021年1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接到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线索移交函后,经立案查明,刘某购买病死、死因不明的牛,将死牛分割处理后又将死牛肉销售给沙坡头区的部分餐厅,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牛肉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18.某农资商店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8月,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原县某农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商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经立案查明,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品牌为除老根,药品名为草甘膦的农药,包装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92103-8)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到信息表明该农药登记证于2022年2月23日变更持有人,该农药登记证对应标签信息表明该农药为原药,仅用于制剂加工不能用于农田或者其他场所,而现场发现的农药包装未标注以上信息。该农药包装下边沿压印的农药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9月,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500g、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9.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2022年5月27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银川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活动的检查中,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镇河村王某家,发现屠宰动物的场所及刀具、电葫芦、挂肉钩等屠宰工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王某存在在家未经定点屠宰驴并将驴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11-29
四川农业农村厅助力贵州生态畜牧产业招商活动在成都成功举办
为积极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部署,促进西南片区畜牧业融合、健康发展。11月22日,由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与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协办的“生态贵州·畜势腾飞”贵州生态畜牧产业招商活动在成都成功举办。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元鑫,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孟坤致辞并见证签约。张元鑫在致辞中对四川一直以来对贵州“三农”工作的帮助支持表示感谢,此次招商活动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帮助邀请到四川省的牛羊、生猪等45家大型企业代表参会。他说,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产业发展,将生猪、牛羊、家禽列入全省十二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明确三位省领导分别领衔推进三大产业。全省按照“稳定发展生猪、加快发展牛羊、优化发展家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养殖”的发展思路,努力闯出了一条不同于牧区、有别于农区的具有贵州山地特色的畜牧业发展之路。贵州热忱欢迎四川及全国的各界朋友、产业人才积极投资、参与、融入贵州畜牧业发展,以进一步深化西南片区畜牧产业的合作,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促进西南区畜牧产业健康长足发展。活动现场,贵州省生猪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贵州省牛羊产业发展工作专班,铜仁市、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和黄牛集团分别围绕生态畜牧业进行了招商推介,华西希望特驱集团和成都大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四川在黔投资企业代表发言。经对接磋商,活动现场共成功签约项目5个、金额15亿元,与10家企业达成投资意向。陈孟坤在致辞中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到川招商表示热烈欢迎。他说,四川与贵州山水相邻、交通相连、人文相亲、民俗相近。长期以来,两省保持着友好交往和经贸密切往来,在产业合作、生态共建、扶贫协作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希望在川企业以此次招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多到贵州投资交流,推动‘川’字号‘贵’起来,促进两地产销互补,融合发展。本次招商活动让四川的涉牧企业对贵州畜牧业的发展前景信心满满,同时表示,将以此为契机深化川黔畜牧业交流合作、为建成农业强省多作贡献,共担建设农业强国重任、共叙畜牧美好未来。据了解,目前四川在黔投资生态畜牧业企业达200余家,其中德康、新希望、特驱、大农、铁骑力士等大型龙头企业纷纷落户贵州,已实施项目100余个,投入资金数百亿元,贯穿生态畜牧业全产业链。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及贵州省生猪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省牛羊产业发展工作专班有关负责同志,铜仁市、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及清镇市、关岭县、松桃县、黄平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四川省牛羊、生猪等企业代表参加。
2022-11-28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宣贯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提升官方兽医队伍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扎实开展检疫工作,切实把好动物检疫关,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贯活动。一是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业管理局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及时下发文件,指导全省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宣贯工作。二是多措并举,做好宣传发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业务骨干和法律专家,针对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检疫工作实际,采取一问一答和图文并茂的形式,编写了动物检疫工作“十准十不准”,通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动监e通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同时,我们还制作了养殖场和屠宰场的宣传海报,版面设计重点突出,条款规定一目了然,印制1万余份,发放到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物检疫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确保宣传到位。三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2022年11月22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了全省官方兽医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处长徐一和副处长张志远进行授课,对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讲授。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全体工作人员、全省官方兽医及协检员共计5,000余人分别在主会场、各自分会场参加了培训。
2022-11-25
广东省:建设畜禽种业基地 助力种源自主可控
近年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在农业农村部的支持指导下,种业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目前,全省区域性畜禽种业基地布局进一步优化,优质良种供给能力不断升级,有力推动了广东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狠抓育种、繁种、供种三大环节。一是强化育种强芯。广东省委省政府连续10年将种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粤强种芯”行动,对种业发展进行系统谋划、科学布局,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34个,在全国名列前茅。二是强化繁种基地。支持省内24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扩繁基地巩固强化基地建设,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2018年以来,投入财政资金约23亿元,撬动社会资金近300亿元,打造了2个国家级、38个省级畜禽现代农业产业园和4个畜禽种业功能性产业园,打造了一批有规模优势的畜禽良种扩繁和生产基地。三是强化良种保供。立足资源禀赋条件和市场需求,以扩大生猪、家禽优质良种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目标,通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驱动引领,加快良种推广应用。目前,全省515家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保障本省主要畜禽良种自给供应,黄羽肉鸡种鸡年均供应市场近2400万套,占全国50%以上。市场导向,聚力平台、体系、品牌三大建设。打造种业基地创新平台。优化全省畜禽种业基地空间布局,围绕优势品种,创新建设一批以“特色企业为主体、科研单位为支撑”的种业创新园,以建设种业基地为平台,聚集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强化新品种试验示范,带动区域优势畜禽产业发展。健全育繁推体系。成立广东种业集团,推进广东种业集团与温氏集团、华南农业大学合作组建生猪种业龙头企业。支持壹号食品与中山大学、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与佛山新广农牧等20多家科企单位深度合作,提升优势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和优质良种保供能力。实施“粤系”良种品牌塑造工程。承担国家区域性生猪、家禽品种测定站建设,建立场内测定和集中测定相结合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体系,实施良种优质评价。举办种猪拍卖会和粤港澳大湾区品牌猪肉品鉴评选活动等,宣传推广壹号土猪等10多个优势特色畜禽良种,提升品牌影响力。形成机制,强化服务、扶持、监管三大措施。全心全意地服务。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列出问题清单,一企一策、助力优势企业安心扎根、协同发展。如将佛山新广农牧白羽肉鸡育种扩繁基地建设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项目,协调佛山市政府批准种业基地用地1000亩,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安排资金专项支持白羽肉鸡新品种推广应用。务实笃行地扶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5亿元稳定持续支持种业振兴行动,重点加强畜禽种业基地建设。同时,组建广东种业振兴基金,加强对种业基地建设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基金已通过与政府、产业、金融等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总规模100亿元。依法依规地监管。着力优化营商、竞争和法治环境,推动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发放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畜禽种源追溯衔接证照发放管理机制,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共同维护畜禽种业发展良好秩序。
2022-11-25
湖南省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视频会议召开
11月21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全省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党组副书记贺丽君,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郑江红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艳青主持会议。会上,宣读了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委编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强调。省委编办二级巡视员郑江红就体系建设的机构编制问题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会议指出,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战略工作。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会议强调,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当地编制部门,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和植保植检机构,规范机构名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理顺体制机制,切实把动植物疫病防控职责明确到具体的工作机构;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做到机构、队伍配齐配强,确保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对照中央和省里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督导调度,协同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落实。会议要求,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抓好冬季动物防疫工作,细化措施,加强技术指导;扎实做好秋防检查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逐条整改到位;要早动员、早部署,提前着手谋划明年春防安排;同时,针对今年夏秋连旱,冬季作物长势偏弱的形势,各地植保植检机构要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强化分类指导,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全面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2022-11-24
山东省日照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畜牧业安全生产和秋季动物防疫督导检查
11月21日,日照市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由处级干部带队组成5个督导组,分别赴各区县、各功能区督导行业安全生产和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检查期间,各督导组将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反馈区县、限期整改提升,结合日照市秋季动物防疫和畜牧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指导相关企业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和秋季动物防疫等工作,督促广大畜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疫情防控、产业发展和行业安全,坚守底线红线,坚决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市畜牧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形势稳定。
2022-11-23
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保障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1.屠宰管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等系列政策措施,为新时期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严格准入和规范管理,修订了《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备案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细化备案工作程序,落实无害化补贴资金,保持政策的延续和稳定。 2.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清理整顿,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目前,全省在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24家,数量较2018年减少了三分之二,规模以上(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屠宰企业占比达70.4%。建成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7家,建成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61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2018-2021年生猪屠宰量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2021年有10家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进入全国50强。 3.生猪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严格落实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同步检疫。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组织开展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能力提升行动。常态化开展屠宰环节生猪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连续多年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 4.屠宰市场秩序持续向好。持续开展生猪屠宰领域专项整治,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扫黑除恶斗争等活动,严厉打击屠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屠宰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屠宰环节“强监管保安全”行动,紧盯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保障,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核查、处置举报线索,屠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大幅提升,群众肉类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面临挑战。生猪屠宰行业布局不够合理,产能分布不够均衡,粤东西北生猪主产区生猪就地屠宰比例偏低,活猪跨区域调运频繁;传统经营模式比例偏高,产加销一体化品牌化经营模式比例偏低,生猪产品销售以热鲜肉、白条肉为主;冷链基础设施发展滞后,配送体系不健全,制约生猪产品长距离运输;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有待提升;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等。 发展机遇。《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为生猪屠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构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的现代生猪产业体系,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国家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将有力促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推动调运活猪向调运肉品转变;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消费渠道,预制菜的快速兴起改变了生猪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加快转换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屠宰行业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生猪屠宰行业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以“优布局、优模式、减数量、规模化、标准化、强监管”为主要任务,推动全省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科学设置,控制总量。综合考虑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水平、屠宰生产加工能力、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统一设置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依法依规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操作技术规范、卫生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标准。引导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构建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 ——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6年,全省生猪年屠宰总量3300万头以上,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优化、数量适当的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屠宰产能布局持续优化。生猪主产区生猪就近屠宰比例逐步提高,培育一批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的龙头示范企业,提升品牌化经营水平。 ——行业发展质量显著提高。采用标准化屠宰、规模化经营、信息化追溯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占比提高,冷链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6年,生猪规模化屠宰比例90%以上,创建80家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建立覆盖生猪屠宰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到2026年,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 ——屠宰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引导生猪屠宰产能从珠三角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促进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对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不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限制。 (二)优化发展模式。鼓励生猪养殖大县、生猪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大型屠宰企业。大力推行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品牌化经营模式。鼓励屠宰企业向养殖、流通环节延伸产业链,提高生猪产品自营能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藏车等冷链运输设备。引导屠宰企业向乡镇、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 (三)科学设置屠宰厂(场)数量。各地级以上市结合人口规模、肉品消费能力、生猪养殖出栏量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实际情况,统筹设置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生猪产品主销区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生猪主产区按照当地近三年肉猪出栏量的平均值计算屠宰产能,各地市原则上参照屠宰产能与15万头的比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最大数量。 (四)提升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引导新建、迁建屠宰厂(场)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的要求建设,鼓励、支持已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等新技术、新装备。 (五)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监督检查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 (六)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根据本规划,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条件的,不得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检疫制度,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场)销售。加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分布等,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发展要求和目标。各地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对已出台的设置规划或实施方案作适当调整和优化,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可按原定方案实施。各地在压减、整合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屠宰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提升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水平,加快推动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产加销融合发展、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生猪屠宰监管责任体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共同维护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和肉品质量安全的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屠宰管理、屠宰检疫队伍建设,配备与屠宰检疫能力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人员,保障监管、检测、执法等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屠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屠宰、规范经营,增强自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识。综合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肉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屠宰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屠宰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屠宰技术能力。 本发展规划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2-11-23
吉林省召开全省检疫证明无纸化出证工作推进网络会议
为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吉林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2022年11月18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召开了全省检疫证明无纸化出证工作推进网络会议,对全省无纸化出证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培训、再推进。无纸化出证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服”精神,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能的总体要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无纸化出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吉林省自今年7月份开展无纸化出证工作以来,全省已有16个县市(区)实现了全区域全畜种无纸化出证,39个县市(区)陆续开展了无纸化出证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计无纸化出证10643张,检疫畜禽1502.3万头(只)。会上延边州、辉南县分别介绍了推进无纸化出证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会议要求,各地要把无纸化出证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无纸化出证工作扎实推进,行稳致远。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以无纸化出证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模式,努力实现畜禽调运闭环监管。会议还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了交流部署。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胡斌科长对“动监e通”无纸化出证流程、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动监e通”系统信息管理相关人员、从事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官方兽医及协检员共计1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沈国东、副所长赵锐以及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2022-11-22
江西省部署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在上饶市召开全省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殷美根针对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对全省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居安思危、防范未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主动化解动物疫病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一要毫不懈怠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不折不扣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全链条风险管控、全过程监测排查、全程信息化管理,大力实施强制免疫集中行动,做到应免尽免,构筑坚实免疫屏障,严防动物疫情发生。二要毫不放松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供应,扛牢为全国生猪市场“作贡献”的政治担当,巩固产能恢复成果,做到稳产能、稳政策、稳供应,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抓好牛羊、家禽生产,提升畜禽产品保供能力。三要毫不动摇加强防控体系建设,强化防疫检疫衔接协作机制,配齐配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量,建立与职责任务相匹配的专业化队伍,做到定岗定责定人,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强化应急管理,一旦发生疫情,坚决、及时、科学、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各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2022-11-21
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贯彻落实 <“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全面提升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编制了《“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为切实推进“十四五”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和“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等重要指示精神,以推进现代畜牧业全产业链标准化为抓手,以“守底线”“保安全”“提品质”“增效益”为工作路径,着力提标准、防风险、严监管、优机制、强保障,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安全供给,为“千万头肉牛”工程打牢坚实基础,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稳中向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形成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1.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使用得到有效遏制,常规兽药残留超标得到有效管控,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风险监测指标参数对标农业农村部农药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参数,到“十四五”末期,畜产品监测数量达到全省每年0.7批次/千人。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监管体系保持稳定,日常巡查检查常态化、制度化。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支撑有力,应急处置快捷有效。 3.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畜禽良种化、饲料高效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屠宰示范场创建主体数量明显提升。 4.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能力提升。逐步将肉牛、梅花鹿等优势畜产品纳入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相关原料和生产基地规模不断扩大,品质评价方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畜产品“三品一标”认知度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5.现代化监管手段创新提升。乡镇网格化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直连直通。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基本实现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三、工作任务及落实措施 (一)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 1.推动构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对标“最严谨的标准”,加快构建以安全、绿色、优质、营养为梯次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聚焦生猪、肉牛、肉羊、梅花鹿等产业集群,系统梳理现行国、行、地、团、企标准,形成标准体系框架图。构建归口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对存量标准清理复审工作,持续优化存量结构。依托“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等重点工作,以优质畜禽品种、配套饲养技术、畜禽新资源保护以及疫病防控为重点,鼓励和支持我省畜牧兽医行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规模畜牧企业等抢占标准话语权,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大力推进现代畜牧业全产业链标准化。 筛选、培育、储备一批产业模式先进、标准体系健全、标准实施高效、产品质量优良、综合效益显著的项目主体,依据全省示范基地控制数量,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择优推荐参与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项目、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项目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国家级标准化项目创建活动,同步遴选、建设省级标准化项目,助推我省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3.推动畜产品品质评价和品牌提升活动。 结合新“三品一标”行动,推动建立畜产品分等分级评价体系,在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重点领域开展畜产品特征品质评价,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品质评价成果应用,引导畜产品优质优价。开展国家级标准化项目前期评估及达标建设,对拟参加国家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业开展创建前期评估、产品安全性评价、企业标准化建设量化测评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在地区、企业进行达标建设,选育、孵化优势企业和项目。 4.稳步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 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绿办,着力推进畜牧业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认证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生产操作规程标准“进企入户”行动,督促获证企业按标生产,建设一批畜牧业地理标志农产品,持续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保护工程,强化特性保持和文化挖掘,命名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核心基地。打造公益性宣传推介平台,持续加强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品牌和专业市场培育。继续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推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范围。 5.持续推进屠宰企业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 持续开展《吉林省畜禽屠宰企业规范化建设质量提升年活动》,对省内屠宰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管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屠宰企业行政管理,发展提升标准化屠宰企业产能扩容,淘汰落后产能。对评定出的星级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可上可下、可进可出、优胜略汰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进程。 (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 1.提高风险监测能力 一是开展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考核认证工作,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监管,全面提升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确证能力,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畜产品检测能力认证考核力度,“十四五”期间,力争每个市(州)至少有1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通过畜产品检测能力认证考核。加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监督检查、跟踪评价力度,规范检测机构运行,保障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数据准确。 二是加大对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针对“瘦肉精”“抗生素”等禁限用药物及化合物残留超标等监管难点、重点问题,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每年组织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专题轮训,确保培训到位。 2.提高监督抽查效能 紧紧聚焦“肉牛”“禽蛋”“肉鸡”等重点品种和“瘦肉精”、违法违规用药等突出问题隐患,推动日常监督抽检和“问题”突击抽检相结合,飞行检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相结合,强化监督抽检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提高监督抽检的靶向性、导向性、震慑性。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制度,促进抽检程序规范化、跟进查处精准化、案件移送及时化、案件查办合法化,逐步建立不合格样品定期公布机制。全面加强“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送的必须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交,以罚代刑。 3.深入开展风险监测 统筹省、市、县三级监测资源,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风险监测结果应用,建立上下联动、各有侧重、协同高效的风险监测工作新格局,为监督抽检和执法打击提供技术支撑。聚焦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违禁添加等危害因子,对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逐步扩品种、增参数、加数量,提高风险监测工作效率。 4.强化风险交流和科普宣传 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和用药指导服务。制作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警示教育视频发放全省;制作发放“瘦肉精”宣传挂图,广泛开展禁限用药物违法警示教育;公布监督执法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加强科学安全用药指导,建立安全用药定期培训制度,推广重点品种技术性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向纵深开展。 (三)实施全链条监管 1.加强投入品监管 加强投入品监管,严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关,严把兽药生产许可关,全面实施新版兽药GMP,提高兽药生产管理水平。加大兽药检打联动力度,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假劣禁兽药违法行为,保障畜禽养殖业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围绕千万头肉牛工程,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针对网络销售假劣农资问题,会同公安、市场、工信等部门组织对涉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和生产情况开展自查整改,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农资行为。 2.净化产地环境 积极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倡导绿色健康养殖,促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宣传指导、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及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科学指导用药,强化减抗效果。组织实施减抗效果评价,到“十四五”末期,累计通过省级评价的减抗达标场数量不少于60个。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宣传推广规范化粪污发酵工艺,减少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对产地环境的污染。 3.强化生产过程监管 落实好《吉林省街道(乡镇)职责清单》,建立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员、信息员队伍,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市、县、乡、村四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直连直通,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一要抓好市、县两级畜牧部门领导干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充分发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牵头抓总作用,确保监管责任落地触底,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人。二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进一步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建立支持保障机制,保证事有人抓、活有人干、责有人负。强化对乡镇网格员队伍的考核激励,提高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参与性。 4.推进承诺达标上市 进一步压实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将生猪、禽蛋和肉牛全面纳入合格证开具范围。依托电子“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推广,拓宽食用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开具范围和开具数量,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衔接,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畜牧部门出证,市场部门验证的协同机制,更好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作用,确保食用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提高食用畜产品合格证,尤其是电子合格证的采信度,力争同北方省份实现电子合格证及流通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5.深化突出问题治理 深入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出重拳、用实招,加大攻坚整治力度,确保突出问题整治到位。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扎实开展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和暗查暗访,强化检打联动和问题整改,以鸡蛋、牛肉、鸡肉为重点,全面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隐患,各级畜牧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严格追溯、严肃惩处。县级畜牧部门查办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案件数量年均不少于2件。严格管控常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力抓好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注重舆情,系统梳理近年来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热点,制印热点舆情手册下发全省,指导工作;修订《吉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瘦肉精”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桌面推演;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省级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加强监测预警,与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协作,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四)创新监管制度机制 1.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对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持续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严格对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定量抽检数量,强化已命名和正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监督抽检批次、频次,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畜产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品牌创建方向。有效探索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监管模式,强化品牌宣传和优势畜产品推介,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2.推进信用监管 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开展公共信息归集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根据农业部相关联合惩戒有关指导意见,加快落实本省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3.推进追溯管理 持续加大生猪“拱e拱”及牛羊“鼎e鼎”追溯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在全省屠宰企业推广追溯监管系统,普及应用电子合格证,提升全程电子化可追溯能力。开展屠宰企业电子化开证试点工作,全省备案屠宰企业逐步实现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化开证和管理。全面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电子化申报工作,自2022年起,生猪屠宰企业力争全部实现通过“动监e通”平台进行惠农补贴申报。 4.构建畜产品“三品一标”新机制 按照新阶段农产品“三品一标”的新内涵新要求,持续推进畜牧领域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畜牧),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出台具体措施鼓励认证登记,引导第三方认证机构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强化对获证主体的“他律”。在主要畜种、在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不断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覆盖面,提高社会认可度,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自律”。打造一批畜产品“三品一标”引领质量提升的发展典型,推动形成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5.推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种业提升、健康生产、加工流通、品牌培育、信息交流以及行业自律、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畜牧业国际贸易、种畜禽引进培育普查等领域,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强化节日值守,对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 (五)强化支撑保障 1.健全法律制度 围绕新修订和即将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省法规宣贯专题培训,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对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人员普遍开展专题轮训。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刑衔接”,最大程度遏制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强化体系队伍 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发挥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桥头堡”作用,协同建立执法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前沿指挥所”作用,形成县乡监管“一盘棋”;强化乡镇一线监管人员“吹哨人”作用,确保责任落地,职责落实。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稳定质检机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健全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检测机构为基础的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办案力度,打造一支敢办案、会办案的执法队伍。 3.强化投入保障 省级部门积极争取建设投资、财政补助、运行投入等经费,加强省市县三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建立稳定的乡镇畜牧兽医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畜牧部门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加大对行政监管、监督执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投入品检测、标准制修订、畜产品追溯、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标准化生产等工作的支持投入力度,确保机构队伍有效运行,确保工作经费保障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部门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推进,要结合辖区、属地实际,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十四五”期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党政同责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坚决惩治监管不作为,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加强县乡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建设,保证事有人抓、活有人干、责有人负。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要凝聚工作合力,善于统筹各方力量,用好系统内部资源,有效借助外部门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工作格局,积极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跟踪指导 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入保障、能力建设、标准化生产、监测监管、执法办案、宣传培训等重点要求和任务落实情况给予重点评估,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省局将定期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价。
2022-11-21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郑州市、洛阳市农业农村局(农委),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2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部分城市集中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在郑州、洛阳两个城市开展。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完善科学定价、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 二、整治时间 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为期7个月)。 三、重点任务市场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强化诊疗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依法防控动物疫病、守法从事宠物诊疗的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已经开展的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基础上,认真核实宠物诊疗基础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步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和动员兽医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月15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条件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级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从业;对12345、12315等渠道相关线索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宠物诊疗活动。 (三)加强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周昌龙0371-65917075 执法局陈少渠0371-65918698 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处 曹杰0371-65566326 邮箱:18848965816@163.com 附件: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022年11月10日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docx
2022-11-21
湖南省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谢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22年5月7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谢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某镇私设生猪屠宰厂,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决定不起诉,通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对谢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所得99328元,涉案货值金额102271.54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138千克,没收杀猪刀8把,没收违法所得99328元,罚款1022715.4元的行政处罚。二、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2022年1月8日,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邵阳北收费站出口处的一辆装载108头生猪的车辆进行检查,货主赵某及货车司机闫某均无法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辽宁省大连市某养殖场购买108头生猪,承运人为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启运时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总重13500公斤,货值金额202500元,运输费用10000元。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承运人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案2022年5月26日,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与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的牛蛙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7月10日,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呋喃唑酮”检验结果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一瓶呋喃唑酮片,用于牛蛙的治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廖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2022年3月29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茶陵县种植户段某等从廖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无检疫证明编号,品名存在异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自家责任田种植某杂交水稻6亩,采收杂交种600公斤进行销售,销售违法所得24000元。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五、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2022年4月24日,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在某农资站检查发现两种由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南省。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货值金额1120元,销售违法所得192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六、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销售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2年4月7日,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洞口县某农资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柜上摆放有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不能提供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进货“氧乐果”“溴敌隆”“磷化铝”三种限制使用农药进行销售,违法所得222元。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2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七、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服务站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2022年4月27日,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从某农资服务站购买的肥料有质量问题。经抽样检测,送检样品总氮(N)、总养分(N+P2O5+K2O)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7吨,销售所得19040元。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八、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新晃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1年9月13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晃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送检辣椒中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辣椒500千克,至检测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1150元。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九、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2022年5月23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了内容为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视频,通过平江县网信办、公安局、中国电信平江分公司协助,查明视频发布者为李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吸引“粉丝”关注,于5月22日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某电站垂钓,渔获一条小鳜鱼后放生。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的行政处罚。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袁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2022年5月5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官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告,巡查发现辖区袁某新建房屋涉嫌切坡和擅自扩大建房面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建房面积80㎡,但其擅自扩大建房的占地面积,至案发时,已建成住房实际占地面积113.3㎡,超出审批面积33.3㎡。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2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房。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超面积部分的建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1月16日
2022-11-21
浙江:“两化”试点带来畜牧业“绿”意盎然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启动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与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试点,自2020年实施以来,畜禽养殖用药量平均降幅30%以上,饲料中粗蛋白和铜、锌含量降幅分别达到10%和60.9%、75.6%,位居全国前列。浙江省是全国首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尤其近三年中,全省畜牧业锚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推动产业新变革。目前,浙江已布局新建152个万头以上现代化猪场,新增设计出栏812万头,产能优势加速提升,也为树立核心竞争力奠定扎实基础。不光重量,更要重质,自2003年提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定位后,浙江省一张蓝图绘到底。而畜牧业作为支柱产业,更是首当其冲,坚持绿色发展不动摇。因此,2018年时,全国兽用抗菌减量化行动拉开大幕后,浙江积极推进试点,很快提出“两化”提质试点三年行动,推动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双向提升。记者了解到,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核心在“禁、减、替”,即养殖环节禁止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推动减少用药,鼓励养殖场尝试益生菌、中草药等替抗养殖;饲料环保化则在“控、准、减”,抓好饲料质量管控,实施精准配方管理,以及减少氮、铜、锌等元素的排放。如何蹚路?浙江省率先在养殖集团、“公司+农户”规模养殖场等开展试点“两化”,目标建成1000家试点场,其中100家建成示范场,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场实现全覆盖。省级层面,定方案、选路径、推举措、建制度;地方层面,负责具体落地、监管执法、财政投入等,加快“两化”成果应用推广。“我们严守无抗生素、无重金属、无促生长剂、无镇静剂的产品标准,从改善养殖环境入手,升级生物安全防控体系,按不同饲养阶段特点,科学使用环保型饲料,避免盲目用药、‘一料到底’等不科学行为。”华腾牧业生产总监邵强说。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两化”试点针对的是兽药和饲料,为此,浙江省畜牧业以“产业大脑+未来牧场”为核心构架,围绕畜禽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管理,打通养殖、防疫检疫、屠宰等全环节业务流和数据流,进行流程再造、制度规则重塑、功能塑造、生态构建,实现从养殖投入品管控,到饲养、屠宰、市场全流程信息追溯。“无纸化出证信息都是自动推送的,很方便,还联通市场监管部门‘浙食链’,一扫码,检疫检验信息就都一清二楚了。”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业执法中队科员徐钟说。以疫病防控为例,“浙农码”对主体三色赋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源头预警到精准管控全链条闭环,目前,日均用码达1.2万次。对于主体而言,绿色能否带来直接效益,这是关键所在。记者采访发现,一方面节本增效,另一方面优质优价。如“衢州温氏”通过指导肉鸡养殖户精准用药,每年降本约400万元,户均增收1万元;华腾牧业采用自研自产绿色无抗饲料,抗生素减量一半以上,养殖利润率高于同行;金婺农业所产鸭蛋全程使用益生菌发酵饲料,每斤价格比普通鸭蛋高出4元,仍供不应求。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这些好模式、好技术惠及更多生产主体,浙江省特别注重对“两化”实践成果的深化提炼,发布了2项规范性文件和4项省级地方标准。同时,积极探索第三方兽医诊疗服务机构和畜禽场开展合作,加快形成一批社会化生产服务新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生产主体。
2022-11-18
黑龙江:11月1日起,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牛羊禽纳入省级补助范围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和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404号),从2022年11月1日起,在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基础上,将养殖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牛、羊、家禽(鸡鸭鹅)纳入省级补助范围,并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有效监管。10月28日,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启动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全省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同志和技术支持单位软件公司负责同志共计3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省动物检疫中心相关人员对该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技术支持单位对信息化监管暨“智慧龙牧”手机APP模块操作流程进行了演示。同时,为方便养殖场户和监管人员应用,还制作了宣传短视频。据了解,今年年初以来,黑龙江省已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实施全程信息化监管,此次全面启动病死牛、羊、家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并采取信息化手段对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实施全程信息化监管,为全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对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支撑。
2022-11-16
福建: “硬、灵、严、实、优”做好布病防控
福建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以无疫小区示范建设为抓手,采取“硬、灵、严、实、优”的措施,持续提升布病防控能力,畜间布病病例下降超25%,人间病例增速明显降低。一是政策措施“硬”。新出台《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明确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必须建立布病净化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倒逼,将布病净化列为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必验项目。长期坚持落实“监测+净化”的防控策略,将全省所有县(市、区)列为布病非免疫县,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实施。二是监测预警“灵”。实施新一轮家畜布病基线调查,全覆盖调查易感群体,采样监测19.8万份覆盖30%以上群体。摸清高低风险群,突出重点加强高风险场群监管。三是检疫监管“严”。严格省外调入动物监管,严格实施指定通道制度,投入1300万元建设检查站。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环节管控,规范开展监测阳性动物处置。强化牛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联合多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项目扶持“实”。今年省财政安排经费1.39亿元强化全省动物防疫,无疫小区净化补助经费列入预算,2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奶牛布病区域净化工作,1600万元对通过省级以上布病净化认证的企业全覆盖补助,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五是营造氛围“优”。倡导“同一世界同一健康”理念,定期与卫健部门沟通研讨,开展科普宣传,联防联控维持区域布病的稳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资源,牵头建立区域布病净化联盟,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一场一策精准指导,典型示范引领,深入推进布病无疫小区建设。建成全国首个奶牛非免疫无布病小区,近期又有一无疫小区通过现场评估,同时储备8家,推动形成了争创无疫小区的良好氛围。
2022-11-16
湖南省畜禽屠宰监管暨安全生产培训班成功举办
11月9-11日,湖南省畜禽屠宰监管暨安全生产培训班在长沙举办,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屠宰监管工作负责人、规模屠宰场负责人等270余人参加。湖南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徐旭阳出席并讲话。徐旭阳指出,畜禽屠宰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承担着肉品保供、防疫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但目前仍是全产业链发展的薄弱环节,是疫病防控、肉品安全的风险环节,全省各级屠宰管理部门和各屠宰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屠宰产业发展,规范屠宰行业管理,把支持屠宰产业发展作为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徐旭阳强调,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要依法关停非法企业,强化屠宰检疫监督,强化肉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强化屠宰数据信息核查。各级屠宰管理部门和各屠宰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守牢畜禽产品稳价保供、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的底线,为我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2022-11-15
《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11月7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牛羊肉约占肉类产销量的15%左右,是人民群众重要的肉食来源。加强牛羊屠宰管理是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2014年,屠宰行业监管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决策部署,坚持肉牛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高质量发展。“十三五”以来,云南省肉牛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全省牛存栏871.03万头、出栏345.24万头、牛肉产量42.01万吨,分别居全国第1、2、6名,出栏由全国第7位上升到第2位,有力促进了肉牛屠宰行业发展。2021年,全省牛羊屠宰企业达到55家,屠宰加工能力达300万头只以上。2020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提出“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屠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20年10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84号)要求“加快推进肉牛集中屠宰管理,派驻官方兽医,规范肉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对牛羊屠宰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牛羊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牛羊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推动牛羊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畜牧兽医处牵头启动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二、主要内容《办法》深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84号)要求,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基于全省牛羊屠宰行业相关企业主体较少、屠宰量小,缺少大型深加工企业和产品品牌现状,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工作思路,从鼓励引导和逐步规范行业发展角度,制定23条管理政策,内容涵盖牛羊集中屠宰场点设立、屠宰、品质检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一)建立牛羊屠宰全过程管理机制。《办法》规定,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牛羊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牛羊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场牛羊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健全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牛羊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及牛羊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明确牛羊产品出场后管理要求。《办法》规定,运输牛羊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牛羊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已经流入市场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明确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四)其他内容。包括明确了集中屠宰的概念范围,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条件、牛羊屠宰检疫及其监管、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牛羊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及时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2022-11-15
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促进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集中屠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集中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销对接,提升牛羊产业链质量。鼓励和扶持牛羊集中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第六条 各地应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居民牛羊产品消费量、牛羊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牛羊集中屠宰场(点)。优先利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七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八条 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牛羊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牛羊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牛羊集中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场(点)的显著位置。集中屠宰企业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集中屠宰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集中屠宰标志牌。第九条 牛羊集中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牛羊屠宰活动和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十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牛羊,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牛羊入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车辆备案等文件,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查验过程中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牛羊集中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牛羊,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进行消毒。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报告和处置。第十三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验工序位置图。第十四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遵守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组织实施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需加施检验合格标志,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场(点)。经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 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牛羊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 牛羊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由其监督牛羊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等文件。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牛羊产品,应当依法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场(点)。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应当在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 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第十八条 严禁牛羊集中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屠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第十九条 运输牛羊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第二十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屠宰的牛羊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回已经销售的牛羊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已经流入市场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牛羊集中屠宰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牛羊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二十一条 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15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在龙岩市开展兽药“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畜禽安全用药水平,近期,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对龙岩市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本次检查通过福建“农业云131”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8家,随机选派5名农业执法人员,以实地查看、查阅省农资监管平台购销台账、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核查兽药信息等方式进行检查。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明确由属地兽药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和整改复查工作。兽药监督抽查工作是兽药监督的重要一环,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下一步,龙岩市将继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为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022-11-14
吉林省:做好畜牧业雨雪冰冻大风等极端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单
11月11-13日,吉林省预计将迎来今年入冬以来第一次大范围明显雨雪及寒潮降温天气,为应对极端天气影响,确保畜牧行业安全发展,提示如下:一是各地畜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灾情防范。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灾害应急防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及时安排部署,切实提高防灾救灾工作能力。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络、广播和电视等手段及时向生产单位及养殖场(户)发布天气预警信息,提高养殖场(户)防灾减灾预警能力。积极协调应急、运输、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畜牧业的正常生产条件。二是各地畜牧(农业)部门要科学指导,落实制度措施。要根据天气变化,指导养殖场(户)提前做好畜禽圈舍等设施加固、保温抗寒工作,加强幼仔畜禽保育、饮水系统防冻,科学指导养殖场(户)提高营养供应量,保障畜禽安全。要抓好畜产品市场营销,保证畜产品流通顺畅。三是各养殖场户要提前谋划,加强饲料储备。要认真做好牲畜饲草料供应储备工作,帮助企业、合作社、储草大户开展抗灾饲草集中储备,为草食畜提供充足饲料准备工作。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做好饲草料购买、运输等服务工作。加强灾情管控,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四是各养殖场户加强防疫,及时处理灾情。要立足“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全面做好冬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畜牧(农业)部门加强技术指导,指导养殖场(户)加强圈舍、饲喂工具和周围环境的清洗消毒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确保冬季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如有因灾死亡畜禽情况,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坚决杜绝病死畜禽乱扔乱弃现象发生,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卫生事件。
2022-11-10
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特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定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优化屠宰加工产能,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增强肉品外销能力,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二、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一)生猪屠宰加工项目1.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本方案所称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年,下同。)2.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用于深加工的肉类或副产品为申报补贴的屠宰加工厂生产并达到当年实际屠宰生猪胴体重量的50%以上,每头生猪胴体重按80公斤计算。)(二)肉牛屠宰加工项目1.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2.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1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用于深加工的肉类或副产品为申报补贴的屠宰加工厂生产并达到当年实际屠宰牛胴体重量的50%以上,每头牛胴体重按210公斤计算。)三、支持范围及内容在“十四五”期间(即项目2021年之后开工建设,2025年年底前达到支持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肉牛屠宰加工项目进行补奖。深加工企业应与屠宰厂项目一体建设或位于同一区域内且与生产加工规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屠宰深加工是指生猪、肉牛屠宰后开展加工一体化生产经相应生产工艺加工成肉制品及利用副产品进行深加工应用于医疗、食品、饲料中。四、补助方式及标准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行“先达标后补贴”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一)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对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屠宰加工企业,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按总投资额(只含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和设备)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二)肉牛屠宰加工项目对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屠宰加工企业,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1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按总投资额(只含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和设备)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五、补贴程序(一)新建生猪、肉牛屠宰加工厂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猪屠宰厂建设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要求,肉牛屠宰厂建设符合《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2017)要求。生产肉制品或其他深加工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行业主管的许可。(二)建设主体自愿新建生猪、肉牛屠宰加工厂,可于项目开工年度10月底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已开工项目基本情况表)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项目开展日常监管、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未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企业不得列入下一年度财政补贴范围。(三)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内、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企业,可于项目建成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与深加工项目相符合的其它生产许可后,自评达到本方案支持条件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四)企业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2.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3.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4.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企业自评报告5.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与深加工项目相符合的其它生产许证原件及复印件、总投资额、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年实际屠宰加工量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佐证材料)(五)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县级初审通过的材料后,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并公示。验收组专家拟定5人以上。1.开工时间的认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屠宰加工厂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证的时间确定。2.对总投资额指标认定。项目建成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认。3.对实际屠宰加工量认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比对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黑龙江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后确认。4.对深加工比例指标认定。由申报企业报送,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工信部门意见后确认。(六)对符合申报标准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每年3月底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2.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3.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4.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企业自评报告5.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验收报告6.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新建生猪屠宰厂考核验收表7.市级确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与深加工项目相符合的其它生产许证原件及复印件、总投资额、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年实际屠宰加工量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佐证材料)8.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汇总表。(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排序,经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拟分配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呈报省政府审批。(八)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六、管理要求(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切合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在项目立项申报中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自愿申报、政策公开、筛选公正、申报公示。(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三)严格程序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严格落实方案要求,严防暗箱操作、虚报项目、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下载原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1-1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总体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53 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绿色发展为方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按照“巩固、提升、扩面”要求,进一步巩固全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三年试点行动成果,完善“两化”监测评估体系,构建“两化”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两化”技术应用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努力把“两化”行动打造成为推进浙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二、主要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蛋鸭、肉鸭、奶牛、肉牛、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在已有三年试点行动的基础上,分层次、梯度式推进规模养殖场“两化”技术应用全覆盖。(一)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到2025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技术应用全覆盖,包括主体培训全覆盖、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兽药采购记录全覆盖、“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全覆盖、线上自评全覆盖。建设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2000家以上,包括巩固减量化示范场建设成果70家以上、提升减量化试点场900家以上、扩面建设减量化达标场1030家以上;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减少10%以上。各市争取至少1个县(市、区)入选农业农村部“工作开展有力、养殖减抗效果突出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名单,至少10家养殖场(舟山市至少3家)获得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二)饲料环保化。到2025年,实现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技术应用全覆盖,包括主体培训全覆盖、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育肥猪饲料粗蛋白和铜锌含量摸底全覆盖、线上自评全覆盖。育肥猪饲料中粗蛋白和铜锌指标达到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的规模猪场达到500家以上,包括巩固环保化示范场建设成果40家以上、提升环保化试点场200家以上、扩面建设环保化养殖场300家以上。每个市新建省级饲料环保化示范场5家以上(舟山市1家以上)。三、技术路径(一)兽用抗菌药减量化。重点做好“禁、防、减、替”。1.“禁”,即禁止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及其他禁用物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规定,全面落实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措施。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2.“防”,即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实施动物疫病免疫。把好种源关,积极选取抗病力强的优良品种和优质种畜禽供应企业,严格按批次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实行精细化饲养管理,科学制定饲料配方,保障营养供给,提高畜禽个体抵抗力和群体健康水平。3.“减”,即减少不规范的预防治疗用药。加强兽医技术人员配备,通过聘用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全面建立并落实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管理规定。开展养殖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强化结果分析应用。综合动物临床症状、用药指征、药敏试验结果等指标,科学制定用药方案。按照审慎用药、分级分类用药原则,合理选择抗菌药,规范联合用药并实施轮换用药。增加动物个体精准治疗用药,减少动物群体预防治疗用药。4.“替”,即选用合适的替抗产品。在规范用药、科学用药的基础上,支持研究应用中兽药、微生态制剂、多(寡)糖类、酶制剂、酸度调节剂等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进一步减少抗菌药物使用。(二)饲料环保化。重点做好“控、准、减”。1.“控”,即抓好饲料质量管控。制定并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仓储、加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实现饲料使用质量管理可控可溯。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规定,加强自配饲料加工质量管理,规范自配饲料使用。鼓励猪场使用商品化配合饲料。2.“准”,即实施精准配方管理。参照省团体标准,综合生猪品种、猪场环境、猪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分饲养阶段,合理测算各阶段生猪营养需求,精准制定日粮配方。采用氨基酸平衡理论配制低蛋白日粮,降低饲料中的氮含量。3.“减”,即减少氮、铜、锌等元素的排放。支持研究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元素等产品,改善生猪肠道健康和免疫调控状况,促进氮、铜、锌等元素的吸收和利用,减少粪便产生及粪便中上述物质的排放。四、主要措施(一)夯实绿色养殖基础。压实养殖场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全面落实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指导养殖场系统排查投入品使用的短板弱项,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提升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在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技术力量配备上加大投入,在改良饲养方式上开展探索。引导养殖场使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省兽药追溯平台等,完善兽药饲料使用台账。到2025年,养殖场建立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和育肥猪饲料粗蛋白、铜锌底数档案。(二)推动技术服务常态化。制定年度“两化”专项服务计划,通过线上直播、线下集中、现场指导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化”技术培训服务。依托基层管理队伍、科研院所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片区兽药饲料技术服务队伍,为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开展合理用药、药敏试验、环保型饲料应用等专题培训,提升养殖场药敏结果应用能力和环保型饲料科学配制能力。(三)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生猪肠道健康营养调控、生猪机体特异性与非特异性调节、生猪低蛋白日粮精准配制等技术集成研究,制定细菌耐药性快速检测标准。突出耐药性监测结果应用,健全科学用药量化指标体系。深化环保型饲料使用效果调研,完善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技术规范。筛选推介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环保型饲料产品。开发应用线上兽医辅助诊疗系统,提升养殖场动物疫病诊疗水平。强化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保障检测工作质量。(四)完善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两化”需求为核心的监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搭建畜禽养殖全覆盖监测网络(具体办法另行发文)。综合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细菌耐药性、投入品质量、兽药残留及育肥猪饲料和粪便中氮铜锌含量等指标,开展畜禽养殖用药用料调研评估。优化养殖废弃物中投入品残留监控方案,加强残留投入品环境影响风险预警。用好细菌耐药性部门监测和养殖场自检两项结果,摸清省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变化发展趋势,强化区域性用药风险分析和临床用药指导。建立实施养殖投入品使用风险监测长效机制。(五)加强动态监管和典型挖掘。建立养殖场自评和部门评价相结合的“两化”动态评估机制,科学评定养殖场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实施风险赋码管理。开展“两化”“回头看”行动,加大对问题隐患场点的抽查抽检力度,督促问题落实整改。加强“两化”示范场和达标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两化”建设标准的养殖场将撤销其相关称号(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强化典型案例提炼总结和示范推广,针对中小规模场的典型经验总结各市每年应不少于6个。(六)提升行业全链条数字化管理效能。加快打造以“两化”为牵引,汇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抽检监测等监管全要素的兽药饲料行业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应用场景,实施风险分级监管。推动“两化”主体建档、监测预警、问题整改、综合评估等全功能线上管理,为实施养殖场风险赋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开发绿色环保饲料产品线上交流平台,畅通饲料供应链信息渠道。联通动物或动物产品出栏(上市)数据,构建养殖场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智能计算模块。重构兽药追溯系统,提升追溯信息采集效能,力争到2025年底,上传兽药采购追溯信息的养殖场达到1000家以上。(七)强化行业底线监管。开展兽药饲料全行业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大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的整治提升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坚决打击网络经营假劣兽药、制售使用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中超量添加铜锌等矿物元素、兽药饲料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五、组织实施(一)任务分工。1.省级统筹推进全省“两化”行动,制定评价标准,发布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和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名单,负责对需要使用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养殖场和饲料环保化示范场的评价工作。2.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两化”行动。市级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和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成效认定等具体工作,统一报送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名单和饲料环保化成效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名单。(二)进度安排。行动实施时间为2022—2025年。具体安排如下:1.部署阶段(2022年11月—12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两化”行动实施方案,做到重点突出、分级分类、有序安排。各县(市、区)要以规模养殖场为单元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指导养殖场制定“两化”实施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将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2.推进阶段(2023年1月—2025年6月)。各地按照“两化”行动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落细。2023—2024年各市每年行动任务完成量原则上不少于总任务的40%,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典型材料和有关意见建议随时报送。3.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全面总结“两化”行动工作情况,系统评估全省“两化”建设成效,梳理完善“两化”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两化”长效机制建设,巩固行动成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两化”行动实施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系统内行业监管、技术支撑、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联席会商、联合办案等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两化”行动。加大考核力度,将“两化”行动情况纳入乡村振兴、食品药品安全等考核范畴,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强化财政保障。各地要加大“两化”工作支持力度,争取地方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重点保障“两化”监测跟踪、评估等工作。(三)完善激励政策。对“两化”措施扎实、成效显著的规模养殖场,可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财政扶持,并优先申报安排部省级有关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兽用中药等抗菌药替代品和环保型饲料补贴制度。获得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的养殖场和省级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将在省农博会、“浙农优品”等平台宣传推广。
2022-11-07
烟台栖霞:四项措施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今年秋防,烟台栖霞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一、统一标准研究,及时动员部署。9月8日,栖霞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秋防动员部署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到会部署。会议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人病兽防”的科学防疫思想,在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动物基础免疫,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记录详实、档案健全,时刻把老百姓的需求记在心头。二、统一标准衡量,按时督促落实。结合现有工作机制,在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的调研指导下,制定了《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签订责任书,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乡镇工作人员负责包片,村级防疫员负责包村、包场、包户,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同时对每名村级防疫员负责的区域,随机抽取1个自然村,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查标、查表、查卡、查档”,现场采集样品送疫控中心检测评估。 三、统一标准推进,确保真苗真打。采取理论操作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14个镇街工作人员和60名村级防疫员进行培训,全链条涵盖免疫普查、疫苗使用管理、免疫操作、免疫报表和档案填写。现场规范工作风险点及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同一镇街的村级防疫员,采取两人结对,一人负责保定,一人负责注射,你负责填档,我负责核对,确保了真苗真打。四、统一标准验收,加强绩效考核。制定了绩效考核方案,市县乡三级联合,成立评估组,对各镇街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约谈末位,表彰先进,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年终评先树优,进一步发掘基层工作积极性。
2022-11-04
黑龙江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发挥全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实效,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支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提高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支持范围依托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尚志市、依兰县、巴彦县、龙江县、讷河市、海林市、东宁市、穆棱市、绥芬河市、林口县、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宝清县、饶河县、萝北县、绥滨县、嘉荫县、黑河市爱辉区、孙吴县、五大连池市、绥化市北林区、青冈县、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等39个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省内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三、支持标准(一)对上述2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13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更新换代动物疫情监测仪器设备给予补贴,每站一次性补贴50万元。(二)参照《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20)《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2018)《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操作规程(试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等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农牧发〔2021〕11号)中各病种检测方法,更新换代动物疫情监测仪器设备。(三)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四、实施程序(一)项目备案。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绩效目标表、承诺函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作为该文件附件),于11月7日(以联发文落款日期为准)前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二)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对上述材料齐备的市县,确定资金拟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支持资金。(三)组织采购。资金下达后,2023年6月底前项目承接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成仪器采购、调试验收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督导,按月调度项目进展。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开展工作调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四)项目验收。项目承接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并自验合格后,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绩效目标表、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绩效目标表、项目总结报告、公示截图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该文附件)送省农业农村厅存档。(五)绩效评价。项目承接实施单位要及时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于2023年7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工作。五、管理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建设推进组。坚持省级统筹管理,市县协调推进,项目承接实施单位作为具体执行主体,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二)强化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是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全程监管工作。省财政厅是资金筹集、拨付的责任主体。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是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程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地)农业农村局对绩效考核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做到组织到位、监管到位、调度到位,落实责任到位。(三)严格程序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方案要求,严防暗箱操作、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022-11-04
宁夏灵武市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升动物防疫能力
近年来,宁夏灵武市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力保障牛奶、滩羊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二是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防控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成立了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分管市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政府相关单位为成员。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二、完善结构配置,提升工作能力一是不断加强完善人员结构配置,加强基层队伍,提升工作能力和效益。县级动物疾控机构核定编制数51个,实有人数51人,到岗率100%,专业技术人员占100%;乡镇畜牧兽医站核定编制数19个,实有人数18人,到岗率95%,专业技术人员占90%。二是强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灵武市按照一村一名防疫员的标准,配足配强村级防疫人员,共成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5个,聘用村级防疫员76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乡镇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三、完善工作举措,确保防疫质量。一是细化任务,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各服务区,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与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防控责任。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业务水平。定期安排组织对乡、村两级防疫人员及部分规模养殖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乡、村防疫人员的业务技能。三是建立“常态化”补免工作机制。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对服务区域内的养殖场进行入户跟踪,对新生、补栏畜禽进行及时补免,确保存栏畜禽应免尽免。四是成立防疫督查组,解决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督查和指导强制免疫、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疫苗的保管、使用。五是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每年预算经费在260万元左右。
2022-11-03
农业农村部派工作组赴玉树州指导抗灾保畜
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非洲猪瘟防控答记者问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要求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农业农村部部署2019年畜牧兽医重点工作
中心组召开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韩长赋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上强调 确保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努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整体供应较为充裕
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代表团访问中心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实时荧光RPA快速检测方法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