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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0 2023-02-10 09:00:00


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汪某某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7月14日,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称汪某某在历城区华龙路579号宠物市场二楼207号洋果宠物用品商行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附有照片、移送函及举报材料等证据。经查,汪某某在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属实,涉案宠物狗一只、货值金额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济南市农业局调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并把兽用原料药销售给个人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济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经营兽药,其中青霉素(含量98%)、水溶性聚维酮碘(含量11%)、水溶性氟苯尼考(含量98%)3种兽药产品均属于兽用原料药,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经营兽药并把兽用原料药销售给个人。经查, 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共销售兽用原料药3种32袋(件),货值共计4071.34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改正把兽用原料药销售给个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决定。

三、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案

2022年7月25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举报人销售了1吨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无产品批准文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给举报人1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标价2150元,含运费共计2300元。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及运费全额退回举报人,并另赔偿举报人4000元,举报人未退货。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货值2150元,无违法所得。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吕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2年8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牟平区大窑街道小山子村有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猪。经查,在大窑街道小山子村某养猪场西侧二十米左右的猪粪堆中发现有一头高度腐烂只剩部分遗骸的死猪,是当事人吕某某于2021年底掩埋的一头病死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吕某某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弃置的病死猪残骸作无害化处理。

五、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在即墨区某水产养殖公司检查时,发现商品名称“非药品”护鳃宁、VC解毒应激灵、“非药品”EM菌种、“非药品”蓝色经典菌种的4种水产养殖经营产品商品标签和说明书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鳃肿大,黑鳃、黄鳃、烂鳃具有消除、抑制或杀灭功能,对寄生虫虫卵病原效果有控制预防作用”,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认定为兽药。经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4种兽药,货值金额1791元,违法所得284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青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4种兽药、没收违法所得284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5373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泊里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工作站提供线索,对安某某生猪养殖地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安某某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运输仔猪92头至该养殖地点进行饲养,起运前未申报检疫,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仔猪在饲养过程中,由于挤压、腹泻(当事人提供了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等原因死亡34头,剩余仔猪58头,重约20千克/头,购买时估价300元/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同类检疫合格的仔猪货值金额17400元的0.5倍即8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XX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XX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检测报告显示在XX处抽取的两批生猪产品均含恩诺沙星,经复检,最终确定两批生猪产品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淄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未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781元、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根据案件线索,枣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经营的商品名为“板蓝根”的物品依法应按照假兽药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板蓝根”货值为78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枣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1560元的行政处罚。

九、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肉羊案 

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台儿庄区交警移交“无检疫合格证”运输山羊案件线索,到台儿庄南高速路口进行核查。经查,运输车上有21只从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戴窑村收购的肉羊,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枣庄市滕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侯某某经营劣兽药案

2022年7月1日,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晟华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侯某某经营的兽药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发现抽检兽药含硫酸新霉素按新霉素计算65%,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店内经营的涉案兽药,进货10瓶,销售5瓶,剩余5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6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滕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劣兽药、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威海曼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6月8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对威海曼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动物诊疗机构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二楼药房药架摆放以及柜内存有批量人用药品(共93盒),部分盒装人用药品已拆分,有明显使用痕迹,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威海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